|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26-1010490695 | 发布机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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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公开日期: | 2026-02-13 |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理,维护国有资产权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二)政策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金财资产〔2025〕92号)。
二、主要内容
《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房产出租管办法》共包含6项内容29条,主要为:
(一)适用范围。
一是除了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产权归属本单位的国有房产外,将各单位依法取得使用权的房产用于出租的行为纳入适用范围;二是将出租范围扩展为“土地、场地、构筑物以及经规划部门批准且在有效期内的临时建筑等”;三是明确了将房产委托或承包给他人经营或者以联营等名义而获取收益的,视同出租行为。
(二)出租管理和审批程序。
1.明确房产出租管理决策和审批程序。单位对外出租房产应按本单位的内控管理制度履行决策程序,并按规定报批。公开出租期限在5年(含5年)以内或以非公开方式出租期限在6个月以内(含6个月)的,由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公开出租期限在5年以上或以非公开方式连续出租给同一承租方期限在6个月以上的,由财政部门审批;以核定的收费标准对外公开收费的停车场等出租,实行备案制度,不再另行审批。
2.明确出租期限。租赁期限一般不得超过5年(含5年),对一些特殊情况经批准可适当延长租期,但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根据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零五条,“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3.明确公开招租流拍再次招租流程。首次公开招租未成交的,再次公开招租底价不得低于首次起拍价的90%,再次未成交的,可采用非公开方式招租。第三次公开招租或转为非公开方式招租的底价不得低于首次起拍价的80%。如继续公开招租底价低于首次起拍价80%的,应重新评估,并按规定审批。
(三)合同履行和备案管理。
公开招租成功后,出租单位应在15个工作日内与承租方签订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障双方权益的租赁合同,并在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备案。同时对合同内容涉及的特殊事项进行了明确。
(四)出租收入和缴库管理。
房产出租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和国库集中收缴管理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市财政。
(五)职责分工和监督管理。
通过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实行全流程动态管理。同时明确出租单位、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职责,严格责任追究。针对目前各单位存在的主要问题,建立负面清单。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6年3月15日起施行。金财资产〔2019〕219号文件和金财资产〔2024〕107号文件同时废止。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解读人:范怡璐
联系方式:0579-8246874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