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25-1010445934 | 发布机构: | |
|---|---|---|---|
| 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 发文字号: | 公开日期: | 2025-12-17 |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长期公开 |
《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一)制定目的。为规范和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
(二)政策依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 第738号)、《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通知》(浙财资产〔2022〕160号)。
二、主要内容
《金华市市本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办法》包括管理范围和原则、管理机制、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收入管理、基础管理、绩效评价、监督管理与法律责任、其他规定等十方面内容,主要为:
(一)适用范围和管理机制。适用于市本级各类党政机关、群团组织及执行政府会计准则制度的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实行政府分级监管、各部门及其所属单位直接支配的管理体制。财政部门负责综合监管;各主管部门负责对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资产实施监督管理;各单位则负责本单位资产的具体管理工作。
(二)资产配置、使用、处置、收入管理。一是资产配置需根据履职需要,优先通过调剂方式,其次选择购置、建设;财政部门负责制定通用配置标准,主管部门制定专用标准。二是资产使用应遵循权属清晰、安全完整、流程规范、风险可控、注重绩效的原则。三是资产处置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和竞争择优的市场化原则进行。四是资产收入必须按照“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及时足额上缴同级财政,不得截留、坐支或挪用。
(三)绩效监督管理以及法律责任。一是建立资产绩效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配置、使用和处置的重要依据。二是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对国有资产管理情况负有监督检查职责。三是对违规配置、使用、处置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等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及其实施条例、《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追究责任。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金华市财政局
解读人:蔡奡
联系方式:0579—8206028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