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来源:办公室
发布时间:2025-04-17 1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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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执收部门 | 项目序号 | 项目名称 | 政策依据 | 备注 |
一 | 行政事业性收费 | ||||
(一) | 自然资源部门 | ||||
1 | 土地复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令〔2010〕284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 |||
2 | 土地闲置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1〕8号,浙政发〔2008〕3号,浙政办发〔2011〕87号 | |||
3 | 不动产登记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价费〔2017〕16号 | |||
4 | 耕地开垦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函〔2025〕2号 | |||
(二)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5 | 污水处理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浙价资〔2015〕252号 | |||
6 | 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 |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浙价费〔2007〕136号 | |||
(三) | 水利部门 | ||||
7 | 水土保持补偿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2020〕58号,财税〔2023〕9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价费〔2017〕104号 | |||
(四) | 农业农村部门 | ||||
8 | 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浙财综字〔2003〕112号 | |||
(五) | 人防部门 | ||||
9 | 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 | 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税〔2020〕58号,浙政函〔2004〕136号,浙政发〔2009〕48号,浙价费〔2016〕211号 | |||
(六) | 法院 | ||||
10 | 诉讼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浙价费〔2007〕153号 | |||
二 | 政府性基金 | ||||
(一) | 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 ||||
1 |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 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税务总局发展改革委民政部商务部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金政办发〔2015〕40号,浙财综〔2024〕9号,金市财综〔2024〕121号 | |||
(二) | 税务部门 | ||||
2 | 森林植被恢复费 |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财税〔2022〕50号,财税〔2023〕9号 | |||
3 | 文化事业建设费 | 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 | 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 ||
4 | 教育费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
5 | 地方教育附加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 | 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 ||
6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 《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 |||
7 | 水利建设基金 | 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 | 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 | ||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金华市本级截至2025年4月14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收费标准详见文件依据,2025年4月15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金华市本级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和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与政府性基金项目,不列入此《目录》,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4.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5.备注事项未能穷尽的,具体以有关文件规定为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