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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24-17067 发布机构: 金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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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4-08-27 15:26   浏览次数:

市直各部门(单位)、金华经开区财政金融部:   

为进一步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落实清费减负政策,规范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深化财政电子票据改革,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和《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等文件规定,决定在市直开展2023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双随机”抽查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及内容

(一)2023年度贯彻执行国家和省清费减负政策情况

1.国家和省出台的清费减负政策落实情况。各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严格执行相关清费减负政策,是否存在拖延或者拒绝执行行为,是否存在变换名目或者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变相继续收费行为;对取消、停征、免征的项目,执收单位是否按规定办理票款结报、执收码核销等相关手续;对历史性欠费是否依法依规组织征缴,是否存在违规向企业分解收入任务,是否开展大面积、撒网式集中清理以前年度欠费,是否存在以清缴补缴为名等增加市场主体负担的行为。

2.收费目录清单公开制实行情况。各执收单位是否严格落实收费公示制度,是否将本部门的收费信息,包括项目名称、设立依据、征收标准、征收程序、减免政策、法律责任等,通过门户网站、公共媒体以及在收费场所对外公开。

3.涉企违规收费专项整治情况。一是乱收费方面,重点整治降费减负助企纾困政策未有效落实、采取打折扣搞变通方式侵蚀降费减负红利、相关政策红利未及时有效惠及市场主体;违反收费基金立项审批权限自立名目收费、扩大收费范围、提高征收标准,不执行取消、停征、免征及降低征收标准的收费基金政策等问题。二是乱罚款方面,重点整治政府部门及下属单位集中开展逐利式乱检查乱罚款;未按规定落实《罚没财物管理办法》(财税〔2020〕54号)等问题。三是乱摊派方面,重点整治向市场主体强制摊派,以赞助、捐赠等名义变相摊派等问题。

(二)2023年度市级政府非税收入执收情况

各执收单位是否按法定权限执收政府非税收入和执行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规定;是否存在应收未收、多收乱收、违规收取或擅自委托其他单位执收政府非税收入的情况;是否违法或违反法定程序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是否擅自改变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的主体、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等;是否违反规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是否存在使用过渡户收缴非税收入的行为;是否存在不及时清算非税收入的问题。

(三)2023年度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情况

各用票单位是否按规定建立票据使用登记管理制度,是否设立票据管理台账并实行票据管理专人负责;票据填开是否规范、准确、完整,填开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是否一致;是否存在票据串用行为,以及违反规定使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是否按时办理票据核销;是否存在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其他行为。

其中重点检查2023年度单位使用开具浙江省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浙江省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浙江省公益捐赠票据的情况。各有关单位是否按照规定开具使用四类票据;是否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会费收入、捐赠收入、医疗服务收入;是否利用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乱收费、乱集资和各种摊派;是否利用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非税收入、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的代收代付款项;是否以捐赠名义集资、摊派、筹资、收取赞助并且开具捐赠票据;是否以捐赠名义接受财物、发生与出资人利益相关的行为并开具捐赠票据;是否以捐赠名义从事营利活动并且开具捐赠票据;是否利用捐赠票据收取除捐赠以外的政府非税收入、医疗服务收入、会费收入、资金往来款项等应使用其他相应财政票据收取的收入;是否利用捐赠票据收取按照税收制度规定应使用税务发票收取的收入;四类票据的账务处理是否正确,是否有长期挂账的情况。

二、检查对象

市直非税收入执收和领用财政票据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三、政策依据

(一)《浙江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2号);

(二)《财政部关于修改〈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决定》(财政部令第104号);

(三)《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

(四)《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

(五)《财政部财政票据检查工作规范》(财综〔2009〕38号);

(六)《金华市市级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实施“双随机”抽查监管方案》(金市财综〔2017〕171号);

(七)其他有关非税收入和票据的政策性文件。

四、检查方式及时间安排

本次检查采取单位自查自纠和市财政局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具体时间安排如下:

(一)自查自纠阶段(2024年8月26日至9月12日)

1.各部门(单位)根据检查范围和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自查情况填写《2023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见附件),并形成自查报告,在2024年9月6日前将自查材料报送主管部门。无主管部门的单位,于9月12日前将自查材料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各主管部门在所属单位自查的基础上,对存在问题的单位开展检查,督促其整改,并将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连同收集的下属单位自查材料,于9月12日前,一并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2.各直接登记或与原主管部门脱钩的社会组织,根据检查内容开展自查自纠,填写《2023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见附件,仅需填写财政票据使用情况),并形成书面自查报告,在9月12日前报送市财政局综合处。

相关表格请登录金华市财政局官网:http://czj.jinhua.gov.cn/            下载。

(二)重点抽查阶段

按照“双随机”的检查要求,市财政局采取定向与不定向相结合的方式设置检查单位库,从中抽取不少于30%的单位作为重点抽查对象,开展实地抽查。

重点抽查时间由市财政局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一)各部门(单位)要加强领导,明确责任,充分认识本次专项检查的重要性,认真做好本部门及所属单位的检查工作,并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协调和落实检查工作事项,确保检查工作取得实效。

(二)各单位和社会组织要认真组织做好本单位的自查工作,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本单位的自查自纠。并提前做好检查通知书要求的有关凭证、账册、报表资料的准备,积极配合财政局的抽查。

(三)金华经开区财政金融部按照本通知精神,组织开展本辖区各部门(单位、社会组织)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的检查工作。检查中遇到的问题和情况及时向市财政局反映或报告,检查结果形成书面报告,在9月12日前报市财政局综合处。

市财政局联系人:张宇乾   电话:82468715;

马  瑾   电话:82468714。

附件:2023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

附件:2023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自查情况表.xls


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8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