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公开征求《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意见的公告
发布时间:2024-0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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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相关规定,现就《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征求公众意见,如有修改意见或建议,请于发布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通过电子邮件、传真、信函等形式反馈至金华市财政局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具体内容如下:
2022年10月28日我局对《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金财资产〔2015〕351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为《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金财资产〔202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号)相关规定,决定对《办法》进行再一次修订。
将《办法》中第十条(一)“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按相关规定流程组织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将《办法》中第十条(三)“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有资产处置能力的国资公司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联系人:范怡璐
传真:0579-8246578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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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
2024年8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