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24-17111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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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公开日期: | 2024-11-11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制订的解读
一、制定背景
随着体制改革和营商环境等因素影响,现有征管模式已不适应现行征管需要。并且市人大、政协委员近年来都有反映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高、全市各地征收标准不平衡等情况的意见和提案。
为进一步规范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管理,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同时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简化办事流程,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有关规定,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制定了《金华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简称《实施细则》)。
二、政策措施
《实施细则》共分十四项基本内容,包括项目性质、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方式、征收标准、征收程序、收入划分、减免程序、预算管理、票据管理、资金用途、信息共享、监督管理、其他规定。主要内容为: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对象为金华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二)征收标准
市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按省定标准幅度的下限执行,为住宅30元/平方米;非住宅80元/平方米。
(三)征收方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将地下空间(人防面积除外)的建筑面积纳入征收范围。
实行开工前缴清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管政策,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可分期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增加了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结算条款。
(四)减免程序。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属于政府性基金,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的有关规定执行,不得变更执行。《实施细则》明确现有的减免政策,对符合减免政策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向市(区)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市(区)建设主管部门审核后符合减免政策的直接办理减免审批,简化了流程,提高了效率。
三、解读机关、解读人及联系方式
金华市财政局 马文波 0579-82463289
金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周毅 0579-824695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