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24-17098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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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发文字号: | 公开日期: | 2024-10-16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6 17: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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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修订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对《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将《办法》中第十条(一)“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按相关规定流程组织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二)将《办法》中第十条(三)“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有资产处置能力的国资公司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具体联系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张瀚文
联系电话:8246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