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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24-17098 发布机构: 金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公开日期: 2024-10-16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修订的解读

发布时间:2024-10-16 17:47   浏览次数:


一、修订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做好行政事业单位公物仓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资产〔2023〕67号)和《公平竞争审查制度实施细则》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对《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内容进行修订。 

二、主要内容

(一)将《办法》中第十条(一)“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由指定的拍卖机构进行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调配处理的资产,由资产评估中介机构进行价格评估后,按相关规定流程组织公开拍卖,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二)将《办法》中第十条(三)“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应交有资产处置能力的国资公司纳入正常渠道进行变价处理,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修改为“对不宜进行拍卖的资产,按照资产处置相关规定执行,并办理相应出库手续。”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具体联系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联系人:张瀚文

联系电话:824613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