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23-00149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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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文字号: | 公开日期: | 0000-00-00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关于印发《金华市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的通知
婺城区财政局、金东区财政局、开发区财政局:
现将《金华市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金华市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
金华市财政局
2021年10月15日
附件:
金华市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
专项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确保市财政、区财政在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能及时做好政策支持和资金保障工作,保障各项处置工作顺利开展,维护经济社会稳定,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浙江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管理实施办法》《浙江省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在市区行政区域内,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后的财政应急保障事项。
1.4 工作原则
(1)集中领导,统一指挥。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针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分级成立财政应急保障工作指挥机构,统一指挥财政应急保障工作。
(2)密切关注,做好准备。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加强预警监测和前瞻性研究,密切关注市区经济社会安全,落实各项预防制度和措施,常备不懈,防患于未然。加强与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联系,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工作准备。
(3)分级负责,协调配合。市财政、区财政应按照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统一部署和财政管理体制规定,落实各自的应急保障责任,并与各相关部门互相支持、协调联动,确保应急保障工作的正常进行。
(4)反应及时,保障有力。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区财政应按统一部署,立即启动应急保障预案。在应急保障过程中,要做到快速反应,急事急办,特事特办,为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提供强有力的财政保障,确保各项处置工作及时、有序开展。
2 组织指挥体系与职责
2.1 市本级
(1)市财政局是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综合协调主管部门,负责及时了解突发公共事件进展情况,加强与市级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研究提出财政应急保障政策措施建议并组织落实。
(2)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市财政局根据实际情况成立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协调小组(以下简称协调小组)。局外联系单位包括市人大财经委、市政府办公室、市应急管理局、市发改委、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市税务局及其它相关部门(单位)。
(3)协调小组的日常工作由市财政局总预算局承担。应急预案启动后,协调小组成员应立即到位,确保24小时联系畅通,在职责范围内具体执行规定的任务。
2.2 各区
各区财政局的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比照市财政局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职责设定。
3 预警监测和报告响应
3.1 预警监测
市财政局要加强与市级各部门、各区财政局间的业务衔接,综合分析、科学判断,强化应急保障措施和决策机制的超前研究,提高处置效率。
3.2 报告
(1)突发公共事件发生后,需要市财政给予应急保障的,相关的市级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应及时向市财政局报告。
(2)报告内容应包括:事件的基本情况;已采取的主要措施、事态发展预测及控制程度;相关的突发公共事件应急预案启动情况;需要市财政解决的突出问题等。
(3)报告一般应为纸质文件。紧急情况下也可先电话报告,随后报送纸质报告。
(4)市财政局内部处理程序:报告由局办公室承接,局办公室接到报告后,按照职责分工通知到相关处室负责人。如相关业务处室首先接到报告,可以先行处理,再通知局办公室。
4 应急响应
4.1 响应程序
(1)市财政局主管处室接到相关的市级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报告后,应立即着手进行信息收集等基础工作,对事件进行初步评价和判断,研究提出具体建议,会签总预算局后报局领导。
(2)市财政局主要领导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成立协调小组,启动本预案。
4.2 响应措施
(1)根据突发公共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突发公共事件分为全局性和局部性两类。
(2)对造成全局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同时采取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对造成局部性影响的突发公共事件,可只采取部分财政支出政策或资金快速拨付等应急保障措施。
(3)相关市级部门或各区人民政府根据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实际情况,提出需要市财政应急保障的突出事项。市财政局研究提出应急保障措施建议,按规定程序报批。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可根据市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先采取安排支出或拨付资金等措施,再按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3 财政收入政策
(1)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和个人,按规定权限研究提出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减免政策建议,并按程序报批。
(2)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到期后,突发公共事件对相关行业、企业和个人的影响仍然较大的,按规定审批程序报经批准后,可适当延长优惠(减免)政策期限。
(3)因执行税收、行政事业性收费、政策性基金优惠(减免)政策而减少的财政收入,原则上按照现行财政体制由同级财政负担。对减收影响重大的财政困难的地区,按照现行财政体制规定,市财政可酌情给予适当补助,或及时协助向省财政申请补助。
4.4 财政支出政策
(1)各级政府所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准备和救援资金,由有关部门提出,经本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列入本级年度财政预算。
(2)处置突发公共事件需财政负担的经费,按照现行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原则,分级负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和财政困难的地区,市财政适当给予帮助支持或协助向省财政申请补助。
(3)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以及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机构,根据财政支出政策,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提出本地区财政支出政策建议并报批。
(4)财政支出政策包括: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单位、个人的损失,没有直接责任人或责任人无力承担的,经保险理赔后仍有较大困难的,政府可根据情况给予适当支持;在一定时期内,对受突发公共事件影响较大的行业、企业流动资金贷款给予适当贴息;对处置突公共事件工作给予经费支持;其他财政支出政策。
(5)军队、武警应地方政府请求,支援地方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经费,由当地政府给予适当补助。
(6)处置突发公共事件所需财政负担的经费,已在年度预算中专项安排且项目确定的,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及时拨付资金;需要对部门预算进行预算调剂的,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在三保支出外,可要求各预算单位调整部门预算的支出结构。部门预算调剂工作应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7)年度预算安排和预算调剂不能满足处置突发公共事件工作需要时,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可提出动支预备费等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后,及时追加相关部门的预算和对困难地区的补助。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可根据同级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先安排资金,再按规定程序补办相关手续。
4.5 预算调整
突发公共事件对财政经济影响特别严重、年度预算难以平衡时,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可提出减少预算总支出、调入预算稳定调节基金等预算调整方案,并按规定程序报批。
4.6 资金拨付
(1)安排处置突发公共事件的资金,按照“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原则拨款。
(2)对同级主管部门的拨款,应在接到拨款申请后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和拨款手续。
(3)市财政局对区财政局的资金拨付和调度,原则上应在一个工作日内办理完审核、拨款和调度手续。
(4)紧急情况下,市财政局根据党委、市政府主要领导的指示精神,可先办理拨款,再补办相关手续。
5 后期处理
5.1 监督检查
(1)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加强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管理和监督,保证专款专用,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2)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的使用,应接受审计部门监督、检查。
(3)对于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管理和使用中的违法、违纪行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5.2 总结评估
(1)突发公共事件处置结束后,市财政局、区财政局应及时对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资金进行清算,对资金使用进行绩效评价。
(2)各区财政局应及时将本地区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财政收入政策、财政支出政策、资金拨付情况等报市财政局。
5.3 信息发布
突发公共事件财政资金应急保障措施及实施情况等信息的发布,坚持及时、准确、客观、全面的原则,具体按照各级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
6 附则
6.1 预案管理与修订
(1)市财政局依据有关法律规章要求和应急工作实际需要,结合上级的有关要求,适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2)各区财政局可以根据本预案,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预案或实施细则,报市财政局备案。
6.2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实施。《金华市突发公共事件财政应急保障专项预案》(金市财预〔2006〕277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