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警示:某单位未按规定签订政府采购合同被罚
【基本案情】A单位负压ICU及负压传染病房改造项目为政府采购项目,项目为新冠重症收治建设,对使用安全及功能完善有较高要求,但在制作采购文件时采购合同中只列明了主要条款。但实际签订合同版本系参考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并未按招标文件后附合同版本签订。
【处理理由】该单位政府采购负压ICU及负压传染病房改造项目存在未按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合同。招标文件后附合同版本为招标人与招标代理自拟的采购文本,但实际签订合同版本系参考2017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属于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情形。
【处理结果】当地财政部门发出政府采购监督意见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令该单位对上述问题进行限期整改,整改情况限期书面报告当地财政部门。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四十六条:采购人与中标、成交供应商应当在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之日起三十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中标、成交通知书对采购人和中标、成交供应商均具有法律效力。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中标、成交结果的,或者中标、成交供应商放弃中标、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一) 向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或者询价小组成员行贿或者提供其他 不正当利益:(二)中标或者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三)未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四)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五)提供假冒伪劣产品;(六)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供应商有前款第一项规定情形的,中标、成交无效。评审阶段资格发生变化,供应商未依照本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通知采购人和采购代理机构的,处以采购金额5‰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中标、成交无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