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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本级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目录(更新于2023年7月13日)

来源:办公室(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3-07-17 10:33 浏览次数:
序号项目名称执收部门政策依据备注
行政事业性收费


(一)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教育

1幼儿园保教费
《幼儿园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发改价格〔2011〕3207号,金价费管〔2018〕17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金价费管〔2018〕18号,金价费管〔2016〕16号,金价费管〔2017〕43号,金价费〔2007〕81号,金价费〔2006〕16号,金价费〔2003〕95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金价费管〔2017〕50号,金市价费〔2003〕96号,金市价费〔2000〕104号
4高等学校学费、住宿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办学条例》,《中外合作办学条例实施办法》(教育部令第20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教财〔1996〕101号,〔1992〕价费字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电〔2005〕333号,教财〔2005〕22号,教高〔2015〕6号
5函大、电大、夜大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财教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
(二)公安行政事业性收费公安

1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居留许可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外国人永久居留申请费
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
永久居留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
出入境证
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
旅行证
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价费字〔1993〕164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护照(含加注)
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出入境通行证费
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
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发改价格〔2019〕914号
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含签注)
计价格〔2001〕1835号,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
台湾同胞定居证
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
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2〕97号,〔1992〕价费字240号
户口簿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户口迁移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4)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停征首次申领居民身份证工本费
2外国人签证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计价格〔2003〕392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3中国国籍申请手续费(含证书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1992〕价费字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公通字〔1996〕89号
(三)自然资源行政事业性收费


1耕地开垦费△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2土地闲置费△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3土地复垦费△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财税〔2014〕77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
4不动产登记费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财税〔2014〕77号,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财税〔2019〕45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自2019年7月1日起,对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
(四)住建行政事业性收费住房城乡建设

1城市道路占挖掘费△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8号,建城〔1993〕410号,金价费〔2007〕105号2020年7月28日起对经批准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经营的单位予以免征
2污水处理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浙财综〔2015〕39号,金价价管〔2016〕24号,金价价管〔2014〕48号,金市财综〔2015〕375号,浙发改价格〔2020〕22号
(五)水利行政事业性收费


1水资源费△水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1992〕价费字181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2水土保持补偿费△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浙财综〔2014〕27号,浙价费〔2014〕24号,浙政办发〔2015〕107号,浙政办发〔2022〕8号、浙发改价格函〔2022〕83号2015年10月1日起,按规定标准80%征收。
(六)卫生行政事业性收费卫生健康

1预防接种服务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2医学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
《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
(七)人防行政事业性收费税务

1人防工程易地建设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财税〔2014〕77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22〕8号2022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80%征收
(八)法院行政事业性收费法院

1诉讼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行〔2003〕275号
(九)渔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渔业

1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4〕101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自2015年1月1日起对小微企业免征
(十)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各有关部门

1 考试考务费
财政部公告2014年第80号,财税〔2015〕69号
2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
国办函〔2020〕109号,浙政办发函〔2021〕3号
政府性基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10〕80号

(一)森林植被恢复费自然资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森林法实施条例》,财综〔2002〕73号,财税〔2015〕122号,浙财综〔2016〕16号
(二)文化事业建设费税务国发〔1996〕37号,国办发〔2006〕43号,财综〔2013〕102号,财文字〔1997〕243号,财预字〔1996〕469号,财税〔2016〕25号,财税〔2016〕60号,财税〔2019〕46号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
2.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三)教育费附加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发〔1986〕50号(国务院令第60号修改发布),国发明电〔1994〕2号、23号,国发〔2010〕35号,财税〔2010〕103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四)地方教育附加税务《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财综〔2001〕58号,财综函〔2003〕2号、9号、10号、12号、13号、14号、15号、16号、18号,财综〔2004〕73号,财综函〔2005〕33号,财综〔2006〕2号、61号,财综函〔2006〕9号,财综函〔2007〕45号,财综函〔2008〕7号,财综函〔2010〕2号、3号、7号、8号、11号、71号、72号、73号、75号、76号、78号、79号、80号,财综〔2010〕98号,财综函〔2011〕1号、2号、3号、4号、5号、6号、7号、8号、9号、10号、11号、12号、13号、15号、16号、17号、57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8〕70号,财税〔2019〕13号,财税〔2019〕21号,财税〔2019〕22号,财税〔2019〕46号1.2015年1月1日起,小微企业免征。2.自2016年2月1日起,将免征范围扩大到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
(五)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税务《残疾人就业条例》,财税〔2015〕72号,财综〔2001〕16号,财税〔2017〕18号,财税〔2018〕39号
(六)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住建国发〔1998〕34号,财综函〔2002〕3号,财税〔2019〕53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民政部 商务部 卫生健康委公告2019年第76号,浙政办发〔2019〕25号,浙政办发〔2017〕48号,金政办发〔2015〕40号2017年7月1日-2022年12月31日,按规定标准的70%征收。
(七)水利建设基金税务财综字〔1998〕125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财税函〔2016〕291号,财税〔2016〕12号,财税〔2017〕18号,浙财综〔2016〕43号,浙财综〔2021〕6号2016年1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暂停征收
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税务浙财综字〔2007〕23号
财综〔2006〕68号

(二)场地和矿区使用费收入自然资源财工字〔1995〕53号
〔1995〕财外105号

(三)超计划用水加价费住建浙财综〔2012〕27号
浙价费〔2010〕28号
浙价费〔2009〕233号
浙价费〔2008〕115号
浙财综字〔2006〕37号

(四)排污权出让收入税务财税〔2015〕61号
国办发〔2014〕38号
浙政办发〔2010〕132号
浙财综〔2010〕143号
浙政发〔2009〕47号
金市财综〔2012〕414号
金价价管〔2014〕71号

(五)土地指标调剂收入自然资源浙财综〔2010〕48号
(六)公共户外广告资源有偿使用收入税务浙财综字〔2007〕70号
浙财综字〔2006〕121号
金华市人民政府令第48号

(七)城市易地绿化补偿费住建省政府2005年第206号令
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财综〔2000〕32号
浙价房〔2000〕142号
金市价房〔2000〕93号
金市财综〔2000〕327号

(八)公路路产赔(补)偿费(仅限政府还贷公路)交通运输浙政办发〔2015〕107号
浙价费〔2003〕17号

(九)渔业资源赔偿费渔业浙政办发〔2015〕107号
〔1992〕浙价费联15号

(十)矿业权出让收益税务浙财综〔2017〕35号
(十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环保浙委办发〔2018〕34号
浙财建〔2018〕99号
中办发〔2017〕68号

(十二)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源有偿使用收入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出租的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2〕138号
金市财资〔2010〕206号
金市财综〔2007〕249号    金市财函〔2020〕10号 

(二)行政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财政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0〕221号

(三)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财政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0〕221号

(四)事业单位担保所得收入国有资产担保的事业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五)事业单位对外投资收益国有资产对外投资的事业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六)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出租收入国有资产出租的事业单位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金政发〔2010〕55号
金市财资〔2012〕138号
金市财资〔2010〕206号
金市财综〔2007〕249号    金市财函〔2020〕10号 

(七)行政事业单位土地处置收益财政浙财资产〔2010〕61号
浙财资产〔2010〕1号
浙财预〔2010〕24号
浙财资产〔2010〕81号
浙政办发〔2009〕178号

(八)其他根据法律、法规或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国有资产有偿使用收入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按规定上缴财政的国有资本经营收入财政《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金市财资〔2013〕44号
金市财工〔2011〕38号

(一)利润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二)股利、股息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三)产权转让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四)清算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五)其他国有资本经营收入
浙财企字〔2009〕35号
浙财企字〔2009〕116号
浙政发〔2008〕25号
财综〔2004〕53号

行政(刑事)处罚的罚没收入执罚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一)行政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是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实施行政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二)刑事处罚罚没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是对触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由法院依照法定程序实施刑事处罚取得的罚没收入
彩票公益金民政/体育《彩票管理条例》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12〕15号
财综〔2004〕53号

(一)福利彩票公益金
浙财综〔2013〕110号
浙财综〔2012〕121号
浙财综〔2011〕64号
浙财综〔2011〕78号
浙财综字〔2009〕15号
浙财综字〔2008〕42号
浙财综字〔2007〕132号
浙财综字〔2006〕14号
浙财综字〔2005〕110号

(二)体育彩票公益金
浙财综〔2013〕106号
浙财综〔2012〕86号
浙财综〔2011〕37号
财办综〔2009〕]12号
浙财综字〔2008〕32号

以政府名义接受捐赠的收入接受捐赠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财综〔2004〕53号

应当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一)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民政/体育财综〔2012〕89号
财预〔2010〕88号
浙财预〔2010〕24号

1福利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2体育彩票销售机构的业务费用


(二)政府住房基金收入住房基金管理部门

1上缴管理费用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2计提廉租住房资金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3公共租赁住房租金收入
财综〔2010〕95号
4其他政府住房基金收入
《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三)利息收入财政财综〔2004〕53号
(四)主管部门集中收入主管部门财综〔2004〕53号
(五)经批准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其他资金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





注:1.本目录所列项目,为金华本级截至2023年7月13日符合《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规定设立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2023年7月14日起新增、取消或调整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标注“△”项目为全部或部分涉及向企业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2.有关部门和单位在金华市本级范围内执收的资金全额直接上缴中央和省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不列入此《目录》,按照中央和省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3.纳入政府定价目录和按市场机制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业协会商会收费等,不属于此目录范围。
    4.国家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