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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23-00073 发布机构: 金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金财监督罚字〔2023〕1号 公开日期: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行政处罚决定书(义乌市**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发布时间:2023-04-22 11:56   浏览次数:

 当事人:义乌市**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6372XL

 地址:义乌市北苑街道********号


 根据金华市财政局《财政检查通知书》(金财监督〔2022〕第6号),我局检查组自2022年9月15日起对你公司2021年1月-2022年6月期间执业质量情况、内部管理和持续满足设立条件情况及财务会计核算情况等方面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你公司存在未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违法行为,具体如下:

 2021年1月-2022年6月,你公司共承接3个资产评估项目。在经办人完成资产评估报告后,均未实施复核,公司内部也未对报告的质量进行审核把关。你公司虽制定了资产评估业务的《质量控制制度》,但实际未按照《质量控制制度》要求做到逐级审核,未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在具体承办资产评估业务时也无人负责执业质量控制。

 我局认为上述行为违反了《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十八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2号)第九条第四款“指定一名取得资产评估师资格的股东专门负责执业质量控制”的规定。具体有:朱**、胡**、曹*和马*的财政检查询问笔录共7份,公司变更登记情况,马*、曹*与你公司签订的《聘用协议》,3份资产评估报告复印件,2021年资产评估报告登记表,2022年资产评估报告清单等凭据为证。

 按照法定程序,我局已于2023年3月16日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对我局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法律依据和处罚内容,你公司在法定时间内均未提出异议。依据《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6号)第六十三条和《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企〔2017〕92号)第四十七条第二款对“未按规定指定专门人员负责质量控制”行为的相关处理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予以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金华市财政局

2023年4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