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财政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清单
来源:金华市财政局
发布时间:2023-11-17 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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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文件规定,现将我局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公示如下: | ||||||||
序号 | 事项代码 | 监管事项名称(违法行为) | 法律法规依据 | 裁量阶次 | 适用条件 | 具体标准 | 裁量基准来源 | 备注 |
1 | 330213108001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2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30%以上4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40%以上5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2 | 330213108002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15%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五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15%以上20%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一百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骗取有关资金2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3 | 330213108003 | 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的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四条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非法获益在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三千元罚款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非法获益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 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获益金额30%以上5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4 | 330213068000 | 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而擅自采用其它方式采购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5 | 330213045000 | 擅自提高采购标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6 | 330213083000 | 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7 | 330213057000 | 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投标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8 | 330213010000 | 中标、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不与中标、成交供应商签订采购合同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9 | 330213079000 | 拒绝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0 | 33021310900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存在恶意串通、接受贿赂、提供虚假情况、泄露标底等行为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二十五万元以下罚款 | |||||||
11 | 330213115000 |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六条 | 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未主动纠正,未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未主动纠正,造成重大损失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12 | 330213105000 | 供应商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一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提供非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非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七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消除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七以上千分之八以下罚款,在一年至二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提供采购文件注明的资格条件或关键技术指标、评分内容方面的虚假材料,造成不良影响或不积极配合相关监管部门调查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八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二年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3 | 330213104000 | 供应商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4 | 330213103000 | 供应商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5 | 330213102000 | 供应商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6 | 330213101000 | 供应商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7 | 330213100000 | 供应商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18 | 330213064000 |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 | 《政府采购法》第七十八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一年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二年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三年 | |||||||
19 | 330213087000 | 未依照政府采购法和采购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方式实施采购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0 | 330213030000 | 未依法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政府采购项目信息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1 | 330213040000 | 未按照规定执行政府采购政策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2 | 330213028000 | 违反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导致无法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或者国家财产遭受损失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3 | 330213084000 | 未依法从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4 | 330213041000 | 非法干预采购评审活动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5 | 330213029000 | 采用综合评分法时评审标准中的分值设置未与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相对应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6 | 330213070000 | 对供应商的询问、质疑逾期未作处理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7 | 330213078000 | 通过对样品进行检测、对供应商进行考察等方式改变评审结果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8 | 330213027000 | 未按照规定组织对供应商履约情况进行验收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一条,《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 | 因工作疏忽等原因未造成不良后果的或主动消除不良影响的 | 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
29 | 330213114000 | 供应商存在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无正当理由拒不与采购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将政府采购合同转包、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政府采购合同等行为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 | 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及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六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比较恶劣影响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采购金额千分之六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罚款,在十八个月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 |||||||
30 | 330213099000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不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31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未按照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审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或者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的(影响中标、成交结果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32 | 330213098000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与供应商存在利害关系未回避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33 | 330213097000 | 政府采购评审专家收受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供应商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尚不构成犯罪的 | 《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五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 | 处二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三万元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 | 处四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禁止其参加政府采购评审活动 | |||||||
34 | 330213110000 | 存在设定最低限价、违规确定招标文件售价、擅自终止招标活动、未妥善保存采购文件等违反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管理规定的 | 《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七十八条、第八条 | 主观故意但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后果或影响的; 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最高不超过一万元的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不良后果,但未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不超过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二万元的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没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并可以处以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
造成严重后果或恶劣影响的;且采购代理机构有违法所得的 | 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最高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 | |||||||
35 | 330213093001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36 | 330213093002 | 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37 | 330213093003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38 | 330213093004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 《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重的 | ①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八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二万以上,四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严重的 | ①对单位处八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②对直接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处四万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③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 | |||||||
39 | 330213093001 | 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0 | 330213093002 | 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1 | 330213093003 | 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2 | 330213093004 | 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3 | 330213093005 | 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4 | 330213093006 | 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 《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第四十条 | 违反上述规定,情节较轻的 | ①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反上述规定,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较重的 | ①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下罚款 | |||||||
违反上述规定,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且情节严重的 | ③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8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 |||||||
45 | 330213038000 | 不依法设置会计账簿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46 | 330213065000 | 私设会计账簿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47 | 330213074000 | 未能按规定填制、取得原始凭证或者填制、取得的原始凭证不符合规定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48 | 330213049000 | 以未经审核的会计凭证为依据登记会计账簿或者登记会计账簿不符合规定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49 | 330213006000 | 随意变更会计处理方法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0 | 330213031000 | 向不同的会计资料使用者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编制依据不一致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1 | 330213025000 | 未按规定使用会计记录文字或记账本位币的 | 《会计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2 | 330213020000 | 未按规定保管会计资料、致使会计资料毁损、灭失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3 | 330213058000 | 未按规定建立并实施单位内部会计监督制度或者拒绝依法实施的监督不如实提供有关会计资料及有关情况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4 | 330213032000 | 任用会计人员不符合《会计法》规定的 | 《会计法》第42条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的 | 责令限期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较轻或影响较小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或影响较大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 |||||||
违法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特别严重或影响恶劣的 | 责令限期改正,并对单位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5 | 330213090000 | 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会计法》第43条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6 | 330213039000 | 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会计法》第44条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从事会计工作除外)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对会计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会计工作 | |||||||
57 | 330213077000 |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的 | 《会计法》第45条 | 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影响较小的 | 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严重,影响较大的 |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 |||||||
违法行为造成后果特别严重,影响恶劣的 | 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58 | 330213009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私自接受委托从事业务、收取费用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59 | 330213051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同时在两个以上评估机构从事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60 | 330213012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采用欺骗、利诱、胁迫,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专业人员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61 | 330213007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允许他人以本人名义从事业务,或者冒用他人名义从事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62 | 330213003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本人未承办业务的评估报告或者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63 | 330213054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合同约定以外的酬金、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一年以上五年以下,没收违法所得,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 |||||||
64 | 330213073000 | 资产评估专业人员签署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两年以上五年以下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从业五年以上十年以下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终身不得从事评估业务 | |||||||
65 | 330213112001 | 资产评估机构利用开展业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6 | 330213112002 | 资产评估机构允许其他机构以本机构名义开展业务,或者冒用其他机构名义开展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7 | 330213112003 | 资产评估机构以恶性压价、支付回扣、虚假宣传,或者贬损、诋毁其他评估机构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8 | 330213112004 | 资产评估机构受理与自身有利害关系的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69 | 330213112005 | 资产评估机构分别接受利益冲突双方的委托,对同一评估对象进行评估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0 | 330213112006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有重大遗漏的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1 | 330213112007 | 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本法规定的期限保存评估档案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2 | 330213112008 | 资产评估机构聘用或者指定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人员从事评估业务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3 | 330213112009 | 资产评估机构对本机构的评估专业人员疏于管理,造成不良后果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尚未造成后果及影响 | 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情节轻微,违法行为造成的后果较轻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并责令停业一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4 | 330213112010 | 评估机构未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备案或者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责令停业,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 |||||||
75 | 330213035000 | 资产评估机构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责令停止从业除外) | |
情节严重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 |||||||
构成犯罪 | 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责令停业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6 | 330213005000 |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应当委托评估机构进行法定评估而未委托的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7 | 330213052001 | 委托人未依法选择评估机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8 | 330213052002 | 委托人索要、收受或者变相索要、收受回扣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79 | 330213052003 | 委托人串通、唆使评估机构或者评估师出具虚假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0 | 330213052004 | 委托人不如实向评估机构提供权属证明、财务会计信息和其他资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1 | 330213052005 | 委托人未按照法律规定和评估报告载明的使用范围使用评估报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拒不改正 | 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 |||||||
情节严重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 |||||||
构成犯罪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
82 | 330213071000 | 评估行业协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规定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 | 情节轻微 | 警告,责令改正 |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修订《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权指导意见》和《浙江省财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通知(浙财法〔2018〕9号) | ||
拒不改正 | 通报登记管理机关依法处理 | |||||||
83 | 330213011000 | 对资产评估机构执业质量违反《资产评估行业财政监督管理办法》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84 | 330213036000 |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有关规定要求出具评估报告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85 | 330213075000 | 对资产评估机构未按规定对分支机构实施统一管理或未对集团成员实行统一政策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86 | 330213096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内部监督管理制度不健全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87 | 330213095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将集中采购项目委托其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88 | 330213094000 | 对集中采购机构从事营利活动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89 | 330213088000 | 对未经批准从事代理记账业务(自贸区除外)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90 | 330213113000 |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提交设立、变更文件等违反财务管理有关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91 | 330213024000 | 对金融企业不按规定建立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等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92 | 330213106002 | 对违反公款竞争性存放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93 | 330213106001 | 对违反公务支出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94 | 330213107000 | 对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违反财政专项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95 | 330213091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名称及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发生变更、设立或撤销分支机构、跨原审批机关管辖地迁移办公地点的未及时公示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96 | 330213053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97 | 330213044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实际情况与承诺内容不符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撤销审批除外) | ||||
98 | 330213013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及其从业人员未按规定履行有关义务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99 | 330213014000 | 对代理记账从业人员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100 | 330213060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代理记账资格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部分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撤销代理记账资格除外) | ||||
101 | 330213004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取得代理记账许可证书未及时向社会公示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102 | 330213056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未按规定报送材料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103 | 330213016000 | 对代理记账委托人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会同代理记账机构共同提供虚假会计资料行为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104 | 330213072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设立分支机构未办理备案登记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已划转至综合行政执法部门 | ||||
105 | 330213037000 | 对代理记账机构在经营期间达不到规定的资格条件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106 | 330213008000 | 对代理记账负责人、主管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规定出具虚假申请材料或者备案材料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107 | 330213093007 | 对印刷企业违反规定向财政部门以外的单位或个人提供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 |||||
108 | 330213093008 | 对印制企业以外的单位或个人使用非法票据的行政处罚 | 省财政厅正在拟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