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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2-06-21 10:46 浏览次数:

市直各预算部门(单位):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我市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作意义

采购意向公开有助于提高政府采购透明度,防范廉政风险,是打造阳光采购优化我市政府采购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此项工作重要意义,贯彻落实省市要求,认真做好采购意向公开工作。

二、工作步骤

根据省厅“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定于2021年9月1日开始全面开展采购意向公开试点工作。

三、公开依据

部门预算批复前公开的采购意向,以财政审核后的部门预算建议方案为依据;部门预算批复后公开的采购意向,以部门预算为依据。

办理临时计划书采购的项目,以临时计划书批复金额为依据。

四、预留份额

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满足机构自身运转和提供公共服务基本需求的前提下,预留本年度政府采购项目预算总额的30%以上,专门面向中小(微)企业采购,其中,预留给小型和微型企业的比例不低于60%。各单位可以根据预算编制情况,在意向公开时备注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项目情况。

五、公开渠道

各预算单位需在浙江政府采购网进行采购意向公开,此后采购意向如发生变动应及时同步更新。浙江政府采购网公开路径为登录政采云平台(https://www.zcygov.cn/)-公告-公告管理-意见征询或公示-新增-采购意向公开公示。具体操作见《采购人采购意向公开操作指南》。

六、公开对象

按法定采购方式实施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通过“政采云”平台电子卖场实施且预算金额达到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采购项目应当公开采购意向,但通过网上服务市场实施的定点采购除外。

采购意向公开内容包括项目名称、采购需求概况、预算金额(单位为元)、预计采购时间等因素。

七、工作要求

1.各预算单位应科学合理地确定采购需求,妥善安排项目实施时间,按时履行采购意向公开责任。采购意向公开时间应当尽量提前,原则上不得晚于采购活动开始前30日。

2.各预算单位应当在预算批复后60日内,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单位年度预算安排采购项目的采购意向。无法满足采购意向公开时间要求的项目,应当单独提前公开。

3.各预算单位应当在报采购确认书(临时确认书除外)前应当已实施采购意向公开,并将采购意向公开情况作为附件上传。

4.未按规定公开采购意向的,将不得进行项目采购。

5.各预算单位应当做好已公开采购意向的咨询答复工作,采购意向如发生变动应及时更新。

6.市财政局将不定期开展采购意向公开情况检查工作,对未按要求公开采购意向的单位责令改正并通报,同时将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纳入本年度财政管理绩效考核内容。



附件:

1.《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20〕5号)

2.采购人采购意向公开操作指南



                                          金华市财政局

                                          2021年8月28日


附件1 浙江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开展政府采购意向公开工作的通知-金财采监2021-88号.doc

附件2 采购意向公开操作指南 -金财采监2021-88号.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