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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22-15289 发布机构: 金华市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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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2021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检查情况的通报

发布时间:2022-12-05 17:03   浏览次数:

市直各部门,各相关社会组织:

为进一步规范非税收入执收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根据《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开展2021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双随机”抽查工作的通知》(金市财函〔2022〕64号)和《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全面应用浙江省行政执法监管平台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金市财函〔2019〕128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于2022年6至8月开展了2021年度非税收入和财政票据管理情况的检查工作。市直各部门、各相关社会组织,认真开展了自查自纠。市财政局在部门(单位)自查自纠的基础上,按照“双随机”要求,对随机抽查出的17家单位开展了重点检查。从检查的情况看,各部门(单位)贯彻上级各项清费减负政策、非税资金执收、财政票据使用等方面总体情况良好。但检查中也发现一些问题,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检查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非税资金执收管理方面

1.单位往来款未及时清理到位。部分单位仍有三年以上长期挂其他应付款/其他款项科目的资金,未及时开展清理,存在挂而不结的情况。

上述情况与《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七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应收及暂付款项的管理……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的规定不符。

(二)财政票据使用管理方面

1.单位票据管理制度不健全。个别单位风险防范意识不足,未按规定制定单位内部票据管理制度,未设置票据领用、发放、使用等事项的管理台账。

上述情况不符合《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2〕20号)第二十八条“用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的规定。

2.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个别单位使用自制收款收据替代浙江省非经营服务性收入票据。

上述情况不符合《财政票据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4号)第三十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的规定。

手工填开纸质机打票据。个别单位开具纸质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和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机打)时,未联网机打,存在手工填开纸质机打票据的情况。

上述情况不符合《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财综〔2022〕20号)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应按照规定开具,做到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印章齐全、金额有效”的规定。

二、相关要求

(一)认真做好问题整改。本次检查中发现问题的相关单位,相关问题的整改情况均已书面反馈市财政局,今后仍需认真总结反思,明确责任。未被抽查到的单位,也要对照检查,举一反三,杜绝类似问题再次发生。

(二)规范非税收入执收管理。强化单位执收资金管理,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控制度,及时做好本单位非税子户资金的核算和对账工作,并足额上缴非税收入,堵塞管理漏洞。对欠缴、少缴的收入,应采取有效措施实施催缴、追缴,确保非税收入应收尽收、应缴尽缴。

(三)加强财政票据使用管理。各用票单位要加强学习《财政票据管理办法》、《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实施办法》等财政票据管理文件,掌握财政票据使用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票据使用管理制度,规范票据填开,票据开具6个月内需向财政部门核销。

(四)严格落实清费减负政策。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各项清费减负政策,严格执行国家、省明令取消、停征、免征、降低收费标准的相关规定。禁止执收已明令取消、停征、免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事项或擅自将其转为经营服务性收入变相继续收费。



金华市财政局

2022年1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