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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22-15264 发布机构: 金华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公开日期: 2022-11-04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含图解)

发布时间:2022-11-04 12:39   浏览次数:

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加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修订了《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对以上文件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罚没物资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内容

《办法》第七条(五)“执法、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涉案物品等资产”修改为:“执法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涉案物品中适合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资产”。对“罚没物资”含义作了细化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罚没物资中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的资产。

(二)增加了“罚没物资申请程序及年度申请时间”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文件执行”修改为:“符合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罚没物资,每半年一次,由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其它罚没物资按照《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对罚没物资的入库申请及时间予以明确,其他罚没物资按照《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具体联系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解读人:朱芝萍

联系电话:82468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