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22-15264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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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发文字号: | 公开日期: | 2022-11-04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的解读(含图解)
发布时间:2022-11-04 1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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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制定目的和依据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使用和处置行为,加强罚没物资监督管理,推进资产的共享、共用和集约化管理,充分发挥国有资产使用效益,根据《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38号)、《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浙政办发〔2009〕178号)、《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金政发〔2010〕55号)等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修订了《金华市本级财政公物仓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有关条款,对以上文件内容进行了补充完善。
二、主要内容
(一)明确“罚没物资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内容
《办法》第七条(五)“执法、执纪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涉案物品等资产”修改为:“执法单位依法依纪收缴物品、涉案物品中适合党政机关办公使用的资产”。对“罚没物资”含义作了细化补充,进一步明确了罚没物资中纳入公物仓管理范围的资产。
(二)增加了“罚没物资申请程序及年度申请时间”内容
《办法》第十二条“行政执法机关收缴的各类罚没物资,严格按照国家、省及市有关文件执行”修改为:“符合纳入公物仓管理的罚没物资,每半年一次,由执法单位提出申请,经市财政局审核后办理入库手续,其它罚没物资按照《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理”。对罚没物资的入库申请及时间予以明确,其他罚没物资按照《金华市本级罚没财物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处理。
三、其他说明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四、解读机关和联系方式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具体联系处室:行政事业资产管理处
解读人:朱芝萍
联系电话:8246877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