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重大决策预公开 >> 重大行政决策制度与目录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通知

来源:办公室(科研处) 发布时间:2022-11-24 16:17 浏览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金华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12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健全依法、科学、民主决策机制,强化决策责任,保证决策质量,根据《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浙江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部门(以下统称决策机关)重大行政决策程序,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当遵循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原则。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按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的程序进行决策。

  第五条 根据决策具体情况,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可以一并开展公众参与、专家论证和风险评估相关工作。

第二章 决策范围

  第六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决策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对关系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作出的决定。

  第七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以下简称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和重大改革措施;

  (二)土地管理、生态环保、水资源配置与保护等事关可持续发展的重大事项;

  (三)重点经济园区、集聚区布局;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对相关群体利益可能造成较大影响的重大建设项目;

  (五)社会保障、文化教育、卫生计生、社会救助、公共交通、住房保障等基本公共服务领域的重大保障性措施;

  (六)社会治安、安全生产、食品安全等涉及公共安全以及社会稳定方面的重大事项和措施;

  (七)决策机关确定的其他决策事项。

  第八条 突发事件应对、立法、城乡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和房屋的征收与补偿、政府定价、地方标准制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另有决策程序规定的事项,其决策活动适用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章 决策程序

第一节 决策启动

  第九条 决策前,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全面、准确、及时掌握决策所需的有关情况。

  第十条 在充分调查研究基础上,结合实际着手起草决策事项文稿方案。对较为复杂或者存在较大争议的决策事项,应当拟订2个(含)以上决策备选方案。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起草时,涉及相关部门、单位或者下级政府的,应当进行充分协商或者事先征求意见。对反复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应当在方案中注明,报请政府分管领导协调。

  决策方案应当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和配合部门、经费预算、决策后评估计划等内容,并应当附有决策方案起草说明。

  第十一条 每年年初,市、县(市、区)发展和改革主管部门应将本级政府重大项目及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实施方案报本级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已列入本级或上级政府重大项目必须按照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办理。

  第二节 公众参与

  第十二条 对有关决策事项中直接涉及相关主体切身利益或者公众普遍关注的问题,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通过座谈会等方式,听取基层组织、相关群众代表和有关部门的意见、建议。

  除依法或因特殊情况不得公开外,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布决策草案,广泛征求意见。

  第十三条 决策方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举行听证会:

  (一)涉及利益关系重大调整的;

  (二)有关问题存在重大意见分歧的;

  (三)经风险评估认为存在较高决策风险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进行听证的事项。

  听证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组织,听证程序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并作出听证总结报告,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节 专家论证

  第十四条 决策涉及专业、可行性及成本效益等问题,应当组织相应专家或专业机构对决策方案进行论证,形成由专家本人签名的专家论证意见书。

  专家、专业机构可以从专家库中选取,也可以根据需要邀请对决策相关问题富有经验或者研究的其他人员。

  专家、专业机构在决策论证和评估过程中,应当保持独立见解,对出具意见的公正性、专业性、科学性负责,对知悉的涉密信息依法保守秘密。

  第十五条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专家库。专家库人选应包括行业专家及法律专家。

  第十六条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认真研究专家论证意见书,意见及采纳情况应在决策方案中予以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四节 风险评估

  第十七条 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应当对可能存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和公共安全等方面且意见分歧较大的问题,组织专门力量或委托第三方风险评估机构进行决策风险评估并形成书面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八条 评估内容应当包括决策实施对公共安全、社会稳定、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影响,决策方案的合法性、合理性、可行性、可控性以及相应的风险防范措施和化解处置预案。

  第十九条 风险评估报告应作为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五节 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条 合法性审查工作由决策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机构负责。政府决策的,由决策方案起草单位的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初审,并经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通过。不得以征求意见等方式替代合法性审查。

  决策事项草案提交政府后,由政府办公室将决策事项草案送交本级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进行合法性审查。决策事项草案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为不合法的,不得提交政府审议。

  第二十一条 决策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机构可以根据实际需要采取下列方式对重大行政决策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书面审查;

  (二)实地调研。

  第二十二条 对决策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下列内容: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政府法定权限;

  (二)决策事项草案的实施主体、内容及依据是否合法;

  (三)决策事项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法定程序;

  (四)其他需要审查的内容。

  第二十三条 决策机关的合法性审查机构进行合法性审查后,应当出具合法性审查意见书。

第六节 集体讨论决定

  第二十四条 由政府决策的事项,应当经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由部门决策的事项,应当由部门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

  政府办公室收到政府合法性审查部门出具的合法性审查意见书后,认为可以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按政府会议议事规则提请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不能提交政府审议的,应当退回决策方案起草单位要求其修改完善或者提出处理建议并报政府分管负责人予以协调。

  第二十五条 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应当对决策事项草案作出通过、不予通过、暂缓决策或再次审议的决定。

  第二十六条 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需报请同级党委或者上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按有关规定办理。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草案依法应当提请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应当依法提请审议。

  第二十七条 除依法应当保密或不宜公开的外,重大决策结果内容应当通过政府网站、新闻媒体等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四章 决策管理

  第二十八条 决策机关应当建立健全决策评价制度,跟踪了解决策的实施情况或委托第三方对决策实施的情况和实施成效进行评估,全面评价决策的实施效果。

  若实施后可能引发社会稳定风险的,应及时调整和完善决策,或作出暂缓执行、终止执行等决定。

  第二十九条 决策机关应当加强重大行政决策档案的管理,内容包括提请审议的决策草案和起草说明、会议纪要或会议专项记录以及对决策执行情况的监督等有关材料。

  第三十条 政府应当按照规定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报告有关决策情况,听取意见和建议,接受质询和监督。

  第三十一条 政府应当接受同级政协的民主监督,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

  第三十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有权监督决策的制定和执行工作,可以向政府、决策方案起草单位、决策执行主办部门和配合部门提出意见或者建议,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规定予以反馈。

  第三十三条 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按照行政监察和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