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浙江诚拓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当事人:浙江诚拓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翔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701MA28D47L6B
地址:金华市婺城区三江街道李渔路环球商务大厦A座401室
一、案件来源
本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收到姜智胜提交的《控告书暨履行法定职责的申请》,控告你公司未依法取得评估资质、未依法备案而持续非法开展和从事评估业务,出具的诚拓估价(2020)222号《评估报告书》不具有合法性。接到举报线索后,本机关成立检查组依法对控告事项进行了调查。
二、违法事实
经查明,你公司于2017年6月27日将公司名称由“金华市诚拓价格评估有限公司”变更为“金华市诚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经营范围由“价格评估(凭有效资质证书经营)”变更为“资产评估,价格评估(以上范围凭有效许可证件经营)……”。但你公司资产评估经营事项自办理变更登记后一直未到财政部门进行备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关于“评估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有关评估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的相关规定。
鉴于上述违法行为,本机关于2021年8月5日向你公司下发《财政监管责令改正通知书》(金财企责改字〔2021〕1号),责令你公司对未申请备案事项在2021年9月5日前改正。你公司未按要求予以改正,仅在2021年9月16日将名称由金华市诚拓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变更为浙江诚拓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法人代表由杨波来变更为陈翔。具体有以下证据为凭:1.浙江诚拓资产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登记基本情况表(2021年10月11日从市场监管部门取得);2.《财政监管责令改正通知书》(金财企责改字〔2021〕1号);3.《财政检查询问笔录》。
按照法定程序,本机关已于2021年12月27日送达《行政处罚(听证)事先告知书》,告知了拟对你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你公司享有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你公司法人代表陈翔签署了“无申辩、陈述意见,放弃听证权利”的书面意见,且你公司在规定的截止日期内未向本机关提交陈述、申辩意见和听证的要求。
三、处罚决定和处罚依据
根据以上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资产评估法》第四十七条第二款、《浙江省资产评估机构财政监督管理实施办法》(浙财企〔2017〕92号)第四十九条第一款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一)责令你公司立即停止开展资产评估业务。
(二)对你公司处以人民币10000元(壹万元)的罚款。
四、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你公司需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账户,收款人:金华市财政局政府非税资金财政专户,账号:1208013029032530113,收款行:中国工商银行金华市分行(附言:金华市财政局罚没收入),并将缴纳收据复印件送交至金华市财政局企业(金融)处。逾期不缴纳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二)处罚期限:自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算起。
五、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金华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本决定不停止执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照有关规定强制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22年1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