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3-00139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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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市财核〔2013〕12号 | 公开日期: | 2021-08-26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关于实施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通知
市本级各预算单位、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
为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进一步推进公务卡改革,扩大公务卡适用范围,切实减少公务支出中的现金提取和使用。根据省财政厅文件精神,市财政局、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市财库〔2010〕338号)等有关规定,决定在市本级预算单位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的必要性
市本级公务卡制度改革自推行以来,对减少预算单位现金结算、规范公务支出的政策效应逐步显现。但同时也存在着公务卡适用范围偏窄、使用率不高的问题,有卡不用现象较为普遍。建立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严格规定预算单位公务支出中必须使用公务卡结算的项目,有利于提高公务卡使用率,充分发挥公务卡制度优势,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公务支出管理。各单位要从党风廉政建设和源头预防腐败的高度,切实提高对实施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必要性和重要性的认识,认真抓好落实工作。
二、严格执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
(一)所有市本级预算单位,都应严格执行市本级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凡目录规定的公务支出项目,应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原则上不再使用现金结算。原使用转账方式结算的,可继续使用转账方式。
(二)下列情况可暂不使用公务卡结算:
1.签证费、快递费、过路过桥费、出租车费用等目前只能使用现金结算的支出。
2.已办理托收手续的水电费、邮电费、手续费、过路过桥费等支出。
三、有关工作要求
(一)制定实施细则。各预算单位应按要求尽快制定相应的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实施细则,重点明确属于强制结算目录范围内的支出,不能使用公务卡结算情况下的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各单位要从严控制现金支付的支出事项,如遇特殊情况确需使用现金支付时,报销申请人应填写《现金支付情况说明书》报单位负责人审批。
(二)加强培训宣传。各预算单位要加强公务卡管理政策的培训,使单位财务人员和工作人员熟练掌握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同时要加强宣传,使单位内部形成自觉、主动用卡的良好氛围。
(三)加强监督管理。各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所属预算单位实行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监督和指导。国库集中支付各代理银行要加强对预算单位现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市财政局将配合有关监督部门,对预算单位公务卡强制结算目录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金华市财政局
2013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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