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3-00137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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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市财社〔2013〕2号 | 公开日期: | 2013-01-04 |
登记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废止 | 公开时限: |
关于明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专用基金提取比例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1-08-26 14: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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婺城区、金东区、开发区财政局、卫生局(社会发展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专用基金的管理,根据省财政厅、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09号)、《关于印发浙江省医院财务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浙财社〔2011〕199号)文件精神,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院专用基金的计提比例规定如下:
一、 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一)医疗风险基金,按当年医疗收入的1%计提并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
(二)奖励基金按医疗机构当年收支结余的40%提取,同时年度提取额不得高于当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绩效工资总额的20%;福利基金按医疗机构当年收支结余的20%提取;其余结转事业基金。
二、公立医院
(一)医疗风险基金,三级医院按当年医疗收入的3‰,三级以下按当年医疗收入的2‰计提并在医疗卫生支出中列支。
(二)福利基金按医院当年收支结余(不含财政补助资金)不高于20%提取,其余结转事业基金。
医院应加强对职工福利基金和医疗风险基金的管理,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卫生局
2013年1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