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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21-01710 发布机构: 办公室(科研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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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事指南

发布时间:2021-03-10 17:04   浏览次数:

根据省厅《浙江省财政厅等六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办理实施方案的通知》(浙财行〔2020〕45号),结合我市实际,为进一步深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最多跑一次”改革,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切身利益,提高救助基金的使用效率,今年完成了市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一件事”改革,实现了群众办理救助基金“一站式”服务。

一、垫付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救助基金可以垫付交通事故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

(一)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限额的;

(二)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

(三)机动车肇事逃逸的。

其他确需救助基金救助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提交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办公室审定。

二、垫付流程

(一)政策告知。交通事故造成人员受伤,公安交管部门应当查明交通事故中肇事机动车是否缴纳交强险情况、肇事者是否逃逸等基本事实,并告知事故当事人救助基金相关政策。交通事故当事人(含其近亲属,下同)也可以通过当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的电话热线了解相关政策。

(二)服务申请。符合垫付情形需救助基金垫付抢救费用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可以登录浙江政务服务网或“浙里办”APP中搜索“事故垫付申请”服务应用发起垫付申请,填报个人信息后,自动生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个人申请单》(下称“《个人申请单》”)。

三、业务流转

(一)公安交管部门在收到《个人申请单》之后的 2 个工作日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通知书》(下称“《通知书》”),如遇行动不便、无近亲属等特殊情形,由公安交管部门直接出具《通知书》,并明确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提交至医疗机构和救助基金管理机构。

(二)医疗机构及时将受害人抢救费用和抢救情况告知公安交管部门,并明确医疗机构联系人员和联系方式,便于相关部门联系。医疗机构在抢救受害人结束后,可以填写《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抢救费用垫付申请书》(下称“《垫付申请书》”),对尚未结算的抢救费用,向事故发生地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垫付申请,并提供相关抢救费用证明材料。

(三)医保经办机构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临床诊疗指南》《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浙江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和当地制定的收费标准等,协助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对医疗机构提供的抢救费用清单进行审核,并在《垫付申请书》上签署审核意见。

抢救费用原则上不超过30万元(涉及转院的案件,抢救费用应当累计计算),特殊情况确需超过30万元,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根据规定提交同级救助基金领导小组商议决定。

(四)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收到《垫付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后,

在 2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符合垫付规定的,由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将相关费用划入医疗机构账户。不符合垫付规定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不予垫付,并向医疗机构说明理由。

四、垫付材料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个人申请单》;

(二)受害人的身份说明(身份证)或身份无法确定的说明;

五、流程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