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9-00579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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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体裁分类: | ||
发文字号: | 金市财函〔2019〕92号 | 公开日期: | |
登记号: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有 效 性: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预算单位,各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加快推动企业诚信体系建设,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根据《浙江省财政厅关于明确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工作的通知》(浙财采监〔2019〕5号)要求,现就严格按规定做好政府采购保证金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19年5月20日起,市区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不得向供应商收取投标保证金,非招标采购方式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亦同。
二、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供应商诚信等情况尽可能免收履约保证金或降低缴纳比例;采购人不得以供应商事先提交履约保证金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并应在供应商履行完合同约定义务事项后及时退还;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的,采购人不得拒收;采购代理机构不得收取履约保证金。
供应商在政府采购活动中违反政府采购相关规定给采购组织机构造成损失的,采购组织机构可按照采购文件约定要求供应商承担赔偿责任。
三、今后在采购文件中应当明确载明,欢迎供应商以银行、保险公司出具保函形式提交履约保证金等内容。
四、以集中采购机构、社会中介代理机构为主导,各有关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做好已收取保证金(包括投标和履约保证金)的自查清退工作。
1.2019年5月底前完成历年来留存的保证金登记造册工作。
2.2019年6月底前完成清退工作。
3.历年来留存在采购组织机构账户中的因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等规定和采购文件约定不予退还的保证金,或者因供应商注销原因确实无法退还的保证金,应分别登记造册,于2019年7月底前按项目采购人预算级次上缴国库。并于2019年8月底前将自查清退情况书面报告我局。
五、针对向供应商违规收取、不按时退还、挪用、截留保证金等行为,将列入社会代理机构年度监督检查重点内容。
金华市财政局
2019年5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