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策文件 >> 政策解读
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19-00536 发布机构: 市财政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公开日期: 2019-02-21 15:55:15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发布时间:2019-02-21 15:55   浏览次数:

一、修订背景

原《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金市财工〔2016〕108号)实施以来,在帮助企业解决转贷融资难问题,防范和化解市区企业资金风险,促进市区经济平稳健康发展,防范化解“两链”风险起到了积极作用。办法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号)精神,为支持市区企业发展,帮助企业解决转贷融资难,防范和化解“两链”风险,我们对办法进行修订。

二、主要政策内容

(一)分级建立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

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从9亿元提高到1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6亿元,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各筹集1.5亿元,金华山财政筹集1亿元。

(二)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

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安全、短期、应急、无偿”的原则使用,在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在金华市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的企业,因临时原因引发资金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最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三)银行机构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调头的银行贷款,指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贷款。

(四)应急周转金实行分级管理

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部门受理审批,并在区应急周转金中解决;企业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批,并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单笔到期贷款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

三、新旧办法主要变化

与原办法相比,新办法主要在以下方面作了修改完善。

(一)提高市区周转金规模。新办法“市区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从9亿元提高到1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6亿元,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各筹集1.5亿元,金华山财政筹集1亿元。”

(二)新办法明确对列入市帮扶办“保、帮”类企业和担保圈风险化解企业使用应急周转金。

(三)为保障应急周转金使用安全,新办法增加“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含列入市帮扶办“保、帮”类企业和担保圈风险化解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

(四)增加“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部门若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因使用应急周转金而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的,将作为次年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的重要因素。

 四、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原《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金市财工〔2016〕108号)2018年12月31日同时废止。

五、解读单位

金华市财政局   联系人:张高强,电话:824687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