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9-00533 | 发布机构: | 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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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市财工〔2019〕33号 | 公开日期: | 2019-02-21 15:49:21 |
登记号: | ZJGC12-2019-000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长期有效 | 公开时限: |
金华市财政局等四部门关于修订印发《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婺城区政府、金东区政府、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金义都市新区管委会、金华山旅游经济区管委会,市经信局、市商务局、市建设局、市农业局、市交通局,市各支行以上银行机构,市区各企业: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修订意见已经市政府审批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金 华 市 财政 局 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中国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金华监管分局
2019年2月18日
附件
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
根据《中共金华市委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金委发〔2018〕37号),为确保企业应急周转金的安全有效运作,规范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使用和管理,促进我市经济平稳健康发展,制订本办法。
一、分级建立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
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总规模从9亿元提高到13亿元,其中:市财政筹集6亿元,婺城区、金东区、经济技术开发区、金义都市新区财政各筹集1.5亿元,金华山财政筹集1亿元。
二、应急周转金的适用范围
企业应急周转金按照“安全、短期、应急、无偿”的原则使用,在市区范围内工商注册,具有企业法人资格,财务会计制度健全,在金华市区开设基本存款账户,生产经营正常,依法纳税的企业,因临时原因引发资金困难的,可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用于解决企业到期银行贷款转贷的调头,最长时限原则上不超过5天。
三、银行机构适用范围
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调头的银行贷款,指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设有银行分支机构的银行贷款。
四、使用应急周转金的条件
(一)生产经营正常,资金出现临时性困难的工业企业、商贸流通、交通业、建筑房地产业、农业等市区企业。
(二)列入市帮扶办“保、帮”类企业和担保圈风险化解企业。
(三)企业应急周转金实行封闭运作。在金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金融机构的贷款转贷,经贷款行审核,符合转贷条件并由贷款银行出具《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四)企业应急周转金转贷限于企业银行贷款到期的调头,不含银行承兑汇票、商票贴现、信用证等其他融资方式。
(五)亩产效益综合评价为D类的企业、低效企业,资不抵债的企业(不含第(二)类企业),不享受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政策。
五、相关部门职责
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在市和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市和区财政局、市金融办、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共同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分级管理。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以下的,由区相关部门受理审批,并在区应急周转金中解决;企业单笔到期贷款规模800万元(含800万元)以上至3000万元(含3000万元)以下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批,并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单笔到期贷款规模3000万元以上的,由市级各行政主管部门、市财政局受理审核,报市政府审批,在市应急周转金中解决。
(一)市金融办参与政策制订、负责与各银行的协调沟通等工作;
(二)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申请的受理初审和风险评估工作;
(三)市、区财政局参与政策制订,负责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筹集、复审、拨付和风险防范工作;
(四)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参与政策制订,提供企业信用状况,并做好相关协调、监管工作;
(五)金华银保监分局参与政策制订,监督资金流转情况,并配合做好相关协调、监管工作。
六、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的程序
(一)申请使用企业应急周转金的企业,向相关市、区行政主管部门递交《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同时附近期企业财务会计报表、纳税申报表、银行负债情况说明,新老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抵押或保证合同复印件,由贷款银行出具的《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二)市、区各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和企业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情况、互保企业资金链及转贷银行出具的《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等内容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送市、区财政局。
(三)市、区财政局对申请企业提供的申请资料及相关情况进行复审后,与企业签订《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四)应急周转金的划转。市、区财政局根据《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将应急周转金转入企业的还款账户。银行将转贷资金转入使用周转金企业账户的同时,凭企业转账支票或企业受托支付,即时将款项转入财政指定账户。
(五)贷款银行应遵守《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中明确的相关内容,实行封闭运作,做好资金流向监管,确保应急周转资金安全。
七、附则
银行金融机构根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使用应急周转金给予积极配合、及时办理。相关部门若发现银行金融机构对企业因使用应急周转金而影响企业信用评级的,将作为次年财政性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的重要因素。
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金华市财政局金华市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 人民银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监分局关于印发<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管理办法>的通知》(金市财工〔2016〕108号)同时废止。
本办法由市金融办、市财政局、市人行金华市中心支行、金华银保监分局负责解释。
附:1.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申请表
2.贷款银行转贷手续办理完毕通知书
3.金华市区企业应急周转金使用协议
4.担保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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