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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2

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09-10 10:39 浏览次数:

  某采购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采购会议视频系统。采购结果公布后,采购人提出,第一中标人D公司的产品技术参数上存在偏差,不能满足招标文件要求。要求取消其中标资格,改由得分排名第二的B公司中标。

  监管部门受理后,展开了细致调查,发现D公司的投标产品在个别技术参数上确实有偏差,不完全响应招标文件要求。但评标委员会在评标过程中已经发现这个问题,并现场研究,认为不是主要技术参数,不影响使用,可不作为负偏离。在评审中,专家给予扣分处理。D公司承认,具体经办人在制作投标文件时发生粘贴错误,有个别指标出现负偏离,也有一些指标是正偏离。供应商及时承认错误,表示愿意积极改正错误,并承担相应责任,采取补救措施,在原报价不变的情况下,完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并履行合同。采购代理机构多次与采购人沟通,提出两个解决方案:给予补偿或取消中标结果。但采购人均不同意。采购人提出:D公司行为严重违法,监管部门应认真处理,并要求废标,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B公司中标。

  【问题】

  (1)根据现有证据,能否认定D公司违法?

  (2)该案中标结果是否有效?是否可以作废标处理?

  (3)如果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的中标资格后,可否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直接中标?

  【点评】

  (1)根据现有证据,违法性质不能认定。此案中,如果不是对招标文件中打“*”号、下划线等重要技术参数不响应,只能认定其部分技术指标有偏差、有失误。供应商没有如实说明情况,其性质属于有轻微错误或不诚信,但认定其违法依据不足。

  (2)中标结果有效,不能作废标处理。如果要废标,须由财政部门认定其违法,中标结果无效,取消中标资格。本案中,不能认定其违法,也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废标情形,因此,不能作废标处理。

  (3)根据本案的特定情形,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后不能直接由得分排名第二的供应商中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有本办法规定的中标无效情形的,由同级或者上级财政部门认定中标结果无效。中标无效的,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从其他中标人或者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或者依照本办法重新进行招标。”本案中,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只推荐了1名中标候选人。因此,如果本案废标,取消第一中标候选人资格,应当重新进行招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