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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18-01057 发布机构: 市财政(地税)局
主题分类: 财政 体裁分类: 通知
发文字号: 金市财预执〔2018〕94号 公开日期: 2018-05-23 17:24:03
登记号: ZJJC12-2018-000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长期有效 公开时限:

金华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8-05-23 17:24   浏览次数:
政策解读(文字版)

各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我们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金华市财政局     

                         2018年5月17日  

  

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

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财政专户,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财政管理职能,在银行业金融机构开设用于管理核算特定资金的银行结算账户。

财政专户资金,是指财政部门为履行公共财政管理职能,按照规定可以开设财政专户进行存储的特定专用资金,包括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以及专项支出资金等。

参与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的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及政策性银行。

除国家有关政策已明确资金存放银行外,财政部门应选择同城银行经办机构作为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

第三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依法合规。在符合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前提下,严格按照廉政建设要求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工作;

(二)公正透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应公开、公平、公正,程序透明,结果透明,兼顾效率;财政部门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形式违规干预、插手资金存放;

(三)安全优先。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以确保资金安全为前提,防止出现资金安全风险事件;

(四)科学评估。综合考虑专户资金安全性、流动性、支持经济发展、收益性等因素,科学设置资金存放银行评选指标;

(五)权责统一。财政部门应当履行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好本级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工作,保证资金存放平稳有序。

第四条  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立财政专户或变更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

第五条  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除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外,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第六条  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第七条  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第八条  除社会保险基金等按照国家规定开展保值增值管理的资金外,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期限一般控制在1年以内(含1年)。 

第二章  竞争性存放操作

第九条  参与市本级财政专户新开立或变更及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操作的银行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依法开展经营活动,内部管理机制健全,具有较强的风险控制能力,近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未发生金融风险及重大违约事件;

(二)纳入监管评级的银行,人民银行上年度综合评价应达到B级及以上;

第十条  财政部门应当科学预测资金流量,在确保资金正常支付需要的前提下,制定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年度计划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十一条  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采用综合评分法进行评标。评分指标原则上包括经营状况、服务水平、利率水平、贡献度等方面指标。

经营状况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的资产质量、偿付能力、运营能力、内部控制水平等;服务水平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提供支付结算、对账、分账核算、相关业务收费优惠等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以及在信息系统建设、以往提供服务履约等方面的情况;利率水平主要指定期存款利率等;贡献度方面的指标应能反映资金存放银行对本地区经济发展等的支持情况。

具体指标及其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进行设置。

第十二条  每次开展竞争性存放操作前,财政部门或受其委托的中介机构应按规定建立由财政部门内部成员和外部专家共同组成的5人及以上单数人员的评选委员会。评选委员会成员应严格执行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成员名单在竞争性选择结果确定之前应当保密。

第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根据评选委员会评分结果择优确定中标银行。

第三章  集体决策操作

    第十四条  按照国务院规定报经财政部核准新开设的财政专户以及存量财政专户变更开户银行,原则上通过竞争性方式确定开户银行。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采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开户银行:(1)具备参与竞争性选择资格的银行少于3家,或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银行少于3家;(2)资金量较小,采取竞争性方式成本相对较高;(3)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采用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满足急需;(4)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明确规定的。

第十五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财政部门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采用集体决策方式时,应当采用综合评分法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评分指标和评分标准的具体设置参照第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七条  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备选银行的评分情况、会议表决情况和会议决议等内容应当在局领导办公会议纪要中反映,并在单位内部显著位置予以公告。

第四章  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

第十八条  财政部门对银行参与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部门新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格式见附件),承诺不得向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输送任何利益,承诺不得将资金存放与财政部门相关负责人员在本行亲属的业绩、收入挂钩。

第二十条  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涉及开立银行账户的,应当严格执行财政专户管理制度有关规定,财政部门不得以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为由,在定期存款银行新开立财政专户。

第二十一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以下行为或情形之一的,财政部门应视情节轻重,通知该银行划回存放资金、并决定暂停以至取消其参与本级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一)未能按照财政部门的支付指令及时、准确办理支付业务,造成资金迟划三天以上(含)或跨月的,法定节假日除外;

(二)一年内未按规定及时汇划到期本息违约两次及以上,或涉及金额较大的;

(三)出现资金安全事故、重大违法违规,导致财务恶化或引起信用危机的;

(四)监管评级降低,监管部门认为存在较大运营风险的;

    (五)未遵守廉政承诺或者在资金存放中存在其他利益输送行为的;

    (六)未按照存款协议履行相应的责任和义务的;

(七)存在弄虚作假等严重不正当竞争行为的;

    (八)可能危及财政专户资金安全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二条  资金存放银行出现第二十一条所述情况或行为的,市财政局将及时向省财政厅报备。省财政厅核实后,将在全省范围内予以通报,并将该银行纳入全省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黑名单,暂停以至取消其在全省范围内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

第二十三条  资金存放银行应加强对财政专户资金运用管理,防范资金风险,不得将财政专户资金投向国家有关政策限制的领域,不得以财政专户资金赚取高风险收益。

第二十四条 资金存放银行未按规定办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业务,造成财政资金管理风险或损失的,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资金存放银行若违反银行业相关规定所产生的责任和损失由银行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财政部门应加强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本办法规定行为的,及时纠正;发现银行存在利益输送行为的,通报同级银监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涉嫌违法违纪的,按规定及时移交有关部门查处和问责。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金华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18年6月20日起实施。《金华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预执〔2014〕213号)同时废止。

 

附件:廉政承诺书(格式)

 

附件

廉政承诺书

 

        财政局:

根据《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财政部门和预算单位资金存放管理的指导意见》(财库﹝201776号)、《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等相关规定,现就本行参加贵单位   年第   期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作出如下承诺:

    1.不向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进行利益输送;

2.不将财政专户资金存放与贵单位负责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领导及相关人员在本行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的业绩、收入、晋升挂钩;

  3.严格执行利益回避制度,贵单位负责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相关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为本行工作人员的,不参与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工作;

  4.不发生除上述行为之外的其他任何利益输送行为。

未遵守以上承诺的,本行自愿接受财政部门通报和处理,承担相应的一切后果。

 

                   银行(公章)   

                                年  月  日


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实施办法起草说明

 

为建立健全科学规范、公正透明的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机制,防范资金存放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发挥财政间隙资金支持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提高资金存放综合效益,金华市财政局根据《浙江省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及财政专户管理等有关规定,起草了《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

    一、制定背景及目的

为推进阳光决策,进一步提升理财水平,市财政局于2014年6月27日下发了《金华市本级财政资金定期存放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金市财预执〔2014〕213号),自2014年开始试行财政专户资金竞争性存放,对规范财政资金存放进行了有益的探索,也积累了丰富的操作经验。2017年12月,省财政厅下发了《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就进一步加强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出了指导意见。市财政局2014年制定的金市财预执〔2014〕213号文件中的有关规定已不符合《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的要求,为此,市财政局起草了《实施办法》,对市本级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作出明确规定,为市财政局开展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提供切实可行的依据。

现阶段,规范财政专户开立(变更)及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主要目标:一是防范安全风险和廉政风险,确保公正透明;二是在保证支付需要的前提下,提高财政专户资金使用效益

二、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预算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对于法律有明确规定或者经国务院批准的特定专用资金,可以依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财政专户”。

(二)《浙江省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各级财政部门需按集体决策原则,在相关制度和办法中规定开户银行选择与管理办法,明确审批程序和权限,并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中对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做出了规定,并要求各市、县(市、区)财政局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充分评估资金存放银行经营状况,确定本地区银行参与财政专户资金定期存款竞争性存放操作的条件。

(四)《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以下简称“8号文”)。本办法主要参考了8号文关于利益回避的相关规定。

三、总体框架和主要内容

本办法分为五章、共二十七条,对资金范围、参与对象、管理原则、操作方式、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等事项进行规定。第一章总则共八条,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目的和依据,对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的资金范围、参与对象、基本原则、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专户定期存款等做了规定。第二章“竞争性存放操作”共五条,对银行参与资格、操作计划、评分方法、评选委员会等做了规定。第三章“集体决策操作”共四条,规定了集体决策方式的适用条件、利益回避、集体决策的评分方法等事项。第四章“管理监督与相关责任”共八条,明确了监督管理主体,规定了廉政承诺书、违约违规处理及相关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共两条,明确了本办法解释权和施行日期。

    四、有关条款说明

(一)关于资金范围。根据财政部最新下发的《关于全面清理规范地方财政专户有关事宜的通知》(财库﹝2017﹞79号)规定,财政专户包括常规类专户和专项支出类专户。其中,常规类专户包括非税收入专户、社保基金专户、贷赠款专户、代管资金专户、事业收入专户、偿债准备金专户、外币专户。据此,本办法第二条规定专户资金范围为非税收入资金、社会保险基金、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及赠款资金、财政代管资金、事业收入资金、偿债准备金、外币专户资金及专项支出资金。

(二)关于财政专户资金存放。本办法第五条对财政专户资金存款的具体存放做了规定,即财政专户资金一般在财政专户开户银行办理定期存款、协定存款、通知存款,不得采取购买理财产品的方式存放财政专户资金;社会保险基金等大额财政专户资金,可以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粮食风险基金等国务院批准保留的专项支出类财政专户资金和待缴国库非税收入资金、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和赠款资金不得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

(三)关于资金存放银行选择方式。根据86号文有关规定,本办法第四条规定除国家政策已明确存放银行和涉密等有特殊存放管理要求的资金外,新开设或变更财政专户资金开户银行应当按照规定采取竞争性方式或集体决策方式选择确定;第五条规定财政专户资金转出开户银行进行定期存款的,应当采取竞争性方式。

(四)关于竞争性方式。依据86号文有关规定,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竞争性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在确保资金安全和资金支付需要前提下,通过招投标等方式公开邀请银行报名参与竞争,择优选择资金存放银行。

(五)关于集体决策方式。依据86号有关规定,本办法第七条明确集体决策方式是指财政部门对备选银行进行评分,将评分过程和结果提交局长办公会议集体讨论,集体决定资金存放银行。

    (六)关于评分方法和指标设置。根据86号文精神,无论是采取何种方式选择财政专户资金存放银行,均需采用综合评分法。具体指标及权重和计分公式由财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管理要求设置并报市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关于利益回避。依据86号文规定,本办法第十五条严格贯彻集体决策方式下利益回避的有关规定,即以集体决策方式选择资金存放银行,对资金存放主体的主要领导干部、分管资金存放业务的领导干部以及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应实行利益回避制度,不得将本单位公款存放在上述人员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员工作的银行。

    (八)关于廉政承诺书。86号文规定,资金存放主体新选择资金存放银行时,应当要求资金存放银行出具廉政承诺书。因此,本办法第十九条对廉政承诺书作出规定,同时,为提高可操作性,以附件形式提供了廉政承诺书的格式。

 

金华市本级财政专户及专户资金存放管理

实施办法(送审稿)制定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二、《浙江省财政专户管理暂行办法》(浙财预执〔2012〕18号)

三、《浙江省财政专户资金存放管理实施办法》(浙财预执〔2017〕86号);

    四、《关于防止领导干部在公款存放方面发生利益冲突和利益输送的办法》(浙委办发〔2015〕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