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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法1

来源:地区管理员 发布时间:2018-11-21 10:38 浏览次数:

  某省疾病控制中心采购一批用于新生儿接种的乙肝疫苗。根据生产工艺不同,乙肝疫苗分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两种。采购人提出要“酵母型”乙肝疫苗,理由是安全、无毒副作用反应,以保证新生儿安全。

  招标公告正式发布前,根据采购人的委托,采购代理机构在网站上发布信息,公开征集具备供货能力的供应商,希望所有潜在供应商都能参与该项目竞标。某生产“细胞型”乙肝疫苗的供应商看到后提出质疑,认为招标文件指定只能采购“酵母型”乙肝疫苗属于限制性条款,违反了政府采购法的相关规定,对其他供应商有失公平。但采购人坚持认为疫苗的安全关系千秋万代,如果有一例有毒副作用反应都不好交代。经组织专家论证,专家出具了书面意见,认为“酵母型”乙肝疫苗安全、无毒副作用,同意采购人的要求。但供应商依然不同意,认为“酵母型”和“细胞型”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随后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问题】

  (1)采购人提出的采购需求是否合法?为什么?

  (2)采购活动尚未开始,在征集供应商的过程中,潜在供应商是否可以提出质疑和投诉?

  (3)本案给我们带来什么启示?

  【点评】

  (1)不合法。《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式,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入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酵母型”和“细胞型” 乙肝疫苗均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中常规收录的品种,适用人群均为新生儿,该采购人不能提出只要“酵母型”疫苗的限制条款。

  (2)《政府采购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采购人提出质疑。对质疑得不到答复或者对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向政府采购监管部门提出投诉。

  (3)本案带来的启示是,政府采购实务操作过程中必须坚持依法采购:一是采购人提出的要求要有法律依据;二是遇到疑难问题要多请示、多论证,寻找法律依据;三是要加强协调和沟通,尽可能依法妥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