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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113307000025920892/2017-00594 发布机构: 市财政(地税)局
主题分类: 体裁分类:
发文字号: 金财复议字〔2017〕1号 公开日期:
登记号: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有 效 性: 公开时限:

行政复议决定书

发布时间:2017-04-03 17:11   浏览次数:

  申请人姓名:罗某某

  申请人姓名:刘某某

  申请人姓名:罗某某

  申请人姓名:罗某某

  申请人姓名:刘某某

  申请人姓名:刘某某

  被申请人:武义县财政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2016年12月29日向武义县大溪口乡黄山村委会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武财监督处[2016]6号)不服,认为该《行政处理决定书》事实不清楚,审核不到位,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于同月16日收到。因该复议申请存在材料不齐全的问题,本机关于同月19日向申请人寄送补正通知书(金市财复补[2017]1号),同月24日收到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依法于当日受理。同月26日向申请人寄送受理通知书,同年2月6日向被申请人送达答复通知书及申请材料副本。同年2月13日被申请人递交答复材料。经审查,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称:一、事实不清楚。武义县大溪口乡黄山村孟姜源自然村宅基地复垦项目未进行任何复垦清理,自始至终就是一个骗局,而不是武财监督处[2016]6号认为的“经查实该项目实施过程中仅对部分柴房、牛棚等地面上简易建筑物进行清理,房屋及庭院未予以拆除复垦,外围宅基地亦未进行复垦。”这是替人开脱减轻责任。要求对复垦事实给予认定。二、审核不到位。县国土局下拨给黄山村孟姜源自然村复垦项目工程款为225841元人民币,这些钱是以下山搬迁复垦为由诈骗的,挂靠孟姜源自然村立项,申请人知道后追查,由涂某某出面调解,涂某某称给5万元安慰,申请人觉得太少,有人提出举报、上访,对方又给了125841元并警告不能闹事。事情平息后对方认为钱是他们向上面“讨”来的又以发放工程款为名,假做账目由涂某某领取私分。申请人请求定性为诈骗,将下拨工程款全部收缴国库。三、有关人员责任。如果以上行为有关人员有触犯法律的,请求移交给有关部门追究责任,不然难平民愤。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武财监督处〔2016〕6号)、现场照片、浙江省地方税务局通用机打发票(发票号码:02855648)、金华市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NO.0191463、NO.0110715)、浙江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收据(NO.0066449)大溪口乡纪委《关于山下鲍村、孟姜源自然村建设用地整理情况报告》、武义县国土资源局《关于2005年大溪口乡黄山村、山下鲍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有关问题的调查情况报告》、《房屋拆除协议》等。

  被申请人答复称:一、黄山村未进行实质性复垦的事实已调查清楚。申请人称从未进行任何复垦清理,牛棚、柴房从未拆除,自始至终就是一个骗局。经与县纪委联合调查取证,被申请人认定该项目实施过程中,除对部分柴房、牛棚等地上简易建筑物进行清理外,房屋及庭院未予拆除复垦,外围宅基地亦未进行复垦。据此,被申请人以“未开展实质性复垦工作”将其定性为骗取财政资金行为,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五条、第六条规定,作出追缴全部被骗财政资金的处理决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处理适当。二、相关资金的流向已审核到位。申请人称县国土局下拨黄山村孟姜源自然村复垦项目工程款为225841.00元,其中5万多元下落不明,疑为分管领导截留。经查实,县国土资源局下拨黄山村复垦项目财政补助资金221441.00元、奖励资金65905.00元,其中复垦项目财政补助资金175841.00元拨付黄山村委会,大溪口乡政府截留45600.00元。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被申请人已于2016年12月29日以“武财监督处[2016]5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对大溪口乡政府截留的45600.00元建设用地复垦财政补助资金及65905.00元复垦奖励资金作出收缴国库的处理决定。日前,大溪口乡政府45600.00元截留款已收缴入库,涂荣进等3位承包人以工程款名义领取的50000.00元亦已收缴入库。综上所述,武义县大溪口黄山村未开展实质性复垦工作,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至于对相关人员的追责问题,因职权所限,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被申请人已向县纪委报告并已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在县纪委和公安部门未有调查结论之前,根据目前已掌握的证据材料,被申请人作出收缴黄山村125841.00元财政补助资金的处理决定并无不当,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所作行政处理决定。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材料有(以下均为复印件):《行政处理决定书》(武财监督处〔2016〕5号、武财监督处〔2016〕6号)、财政局与县纪委联合调查笔录(赖某某等十人)、财政检查签证单(大溪口乡政府)、实地取证照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回单)》(涂某某)、《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转账凭证》(大溪口乡人民政府)、局党委(扩大)班子成员会会议记录、《关于建议对黄山村土地复垦案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的报告》(县纪委)、《案件移送通知书》(公安局)、《大溪口乡黄山村土地复垦案调查报告》、《武义县公安局关于补充证据材料的函》(武公函[2017]1号)、《关于要求提供黄山村土地复垦鉴定意见的函及文书送达回证》(国土局)等。

  经审理查明:武义县大溪口乡黄山村孟姜源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经浙土资整字〔2006〕12号批复立项,2006年通过武义县国土资源局、金华市国土资源局验收,浙江省国土资源厅以浙土资整验字〔2006〕241号文批复同意通过验收。武义县国土局下拨大溪口乡复垦项目补助资金221441元,奖励资金65905元,大溪口乡将其中175841元复垦项目补助资金拨付黄山村委会,截留45600元。而实际黄山村未进行复垦工作。在第一次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武财监督处〔2016〕3号)被本复议机关撤销并要求重做的情况下,被申请人经过相关调查取证后决定对武义县大溪口乡黄山村孟姜源自然村建设用地复垦项目下拨的所有财政补助资金及奖励资金予以收缴国库,作出了武财监督处〔2016〕5号、6号《行政处理决定书》,并将相关案件线索移送武义县纪委和武义县公安机关。以上事实有《行政处理决定书》(武财监督处〔2016〕5号、武财监督处〔2016〕6号)、财政局与县纪委联合调查笔录(赖某某等十人)、财政检查签证单(大溪口乡政府)、实地取证照片、《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汇总缴款书(回单)》(涂某某)、《代理财政国库集中支付业务电子转账凭证》(大溪口乡人民政府)、局党委(扩大)班子成员会会议记录、《关于建议对黄山村土地复垦案相关人员进行追责的报告》(县纪委)、《案件移送通知书》(公安局)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武义县财政局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书》(武财监督处〔2016〕6号)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收缴全部复垦财政补助资金、奖励资金并向武义县纪委和公安机关移送案件线索的行为符合《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等规定,并无不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依法予以维持。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或武义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金华市财政局

  2017年3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