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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档案局关于贯彻《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的通知
各县(市、区)市财政局、档案局(办、科),市直、金义都市新区、开发区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 为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工作,提高会计档案现代化管理水平,财政部、国家档案局联合印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政部 国家档案局令第79号,以下简称新《管理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原《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财会字〔1998〕32号,以下简称原《管理办法》)同时废止。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有效贯彻实施,实现新旧管理办法平稳过渡,根据新《管理办法》,以及财政部《关于新旧<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有关衔接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3号)文件精神,现就新《管理办法》在我市的贯彻实施规定如下: 一、新《管理办法》对电子会计档案的管理要求是此次修订的重点 (一)将电子会计档案纳入了会计档案的范围,规定会计档案包括通过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传输和存储的电子会计档案。 (二)满足一定条件时单位内部生成和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三)电子会计档案移交时将电子会计档案及其原始数据一并移交,且文件格式应当符合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特殊格式的电子会计档案应当与其读取平台一并移交。 (四)要求电子会计档案的销毁由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会计管理机构和信息系统管理机构共同派员监销。 二、新《管理办法》提出了电子会计资料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 为确保电子会计档案的真实、完整、可用、安全,对于电子会计资料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的方式,新《管理办法》提出了如下要求: (一)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二)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三)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四)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五)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六)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七)电子会计资料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 三、新《管理办法》将会计档案的定期保管期限由3年、5年、10年、15年、25年五类调整为10年、30年两类 (一)新《管理办法》与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不一致的,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 (二)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可以销毁但尚未进行销毁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并已于2015年12月31日前鉴定予以继续保管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最低继续保管期限等于新《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减去已保管期限,下同)。 (三)已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但2015年12月31日前尚未进行鉴定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进行鉴定,确定销毁或继续保管。确定销毁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组织销毁;确定继续保管的,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确定继续保管期限。 (四)未到原《管理办法》规定的最低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新《管理办法》的规定重新划定保管期限。 四、关于新《管理办法》的教育培训工作 为确保新《管理办法》的贯彻实施,各级会计管理以及培训机构要将新《管理办法》、会计档案整理纳入会计从业人员培训和继续教育内容。档案局在档案基础培训中贯彻新《管理办法》精神。
金华市财政局 金华市档案局 2016年6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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