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 113307000025920892/2010-00083 | 发布机构: | 金华市财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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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分类: | 财政 | 体裁分类: | 通知 |
发文字号: | 金市财资〔2010〕221号 | 公开日期: | 2010-08-24 |
登记号: | -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有 效 性: | 有效 | 公开时限: |
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根据《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金政发〔2010〕55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了《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现予印发实施,请遵照执行。
二○一○年八月二十四日
(此件公开发布)
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行为,优化资产配置,提高资产使用效益,防止资产流失,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金政发〔2010〕55号《关于印发金华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市本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是指单位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产权转移及产权核销的行为。资产处置形式有无偿调拨划转、出售(含出让、转让,下同)、对外捐赠、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第三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资产、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与资产配置、使用相结合,逐步建立资产共享、循环利用的机制,实现资产使用价值最大化的目标。
第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应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处置。
第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的国有资产应当权属清晰。权属不清或存在产权纠纷的,不得予以处置。
第二章 无偿调拨划转
第七条 无偿调拨划转是指在不改变国有产权性质,以无偿的方式变更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八条 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
(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
(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
(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
(四)其他需调拨的资产。
第九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部门内调拨资产单价或批量原值低于5万元(含)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批,报财政部门备案;部门内调拨资产单价或批量原值高于5万元的或跨部门、跨地区调拨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
第十条 无偿调拨划转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无偿调拨划转资产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移交清单》一式三份;
(三)调拨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等原因发生调拨资产或经政府批准调拨资产的,须提供有关文件;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由财政实行无偿回收及无偿调拨划转。
第三章 对外捐赠
第十二条 对外捐赠是指行政事业单位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予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包括实物资产、无形资产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对外捐赠只限于公益性和救济性捐赠。
第十三条 对外捐赠单价或批量原值低于100万元(含)的,由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四条 对外捐赠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捐赠资产申请文件,包括捐赠事由、资产构成及其数额、受赠方的基本情况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捐赠资金的,还应提供货币资金的来源说明;
(四)对外捐赠资产的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四章 出售及置换
第十五条 出售是指以有偿的方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相应取得处置收益的资产处置形式。置换是指以非货币性交易的形式变更资产的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资产处置形式。
第十六条 资产出售及置换评估价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单位申报,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经市政府同意,财政部门办理。
第十七条 出售和置换资产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需要评估的,必须委托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
第十八条 资产出售应当通过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或公共产权交易平台实行公开交易。采取拍卖、招投标、协议转让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它方式进行。
第十九条 资产出售以财政部门备案或核准的资产评估价值作为市场竞价的依据。意向交易价格低于评估结果90%时,应暂停交易,在按规定经主管部门审核报财政部门重新确认后方可交易。确实无法采取市场竞价方式转让的,经财政部门批准可采取协议转让。
第二十条 出售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出售资产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处置的原因、出售方式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属于股权转让的,还应提交股权转让可行性报告;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置换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置换资产申请文件,包括资产的基本情况,置换的原因以及对方单位拟用于置换资产的基本情况说明、是否已被设置为担保物等;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资产价值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双方草签的置换协议,本单位近期的财务报告;
(五)对方单位的法人证书或营业执照的复印件;
(六)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五章 报废
第二十二条 报废主要是指固定资产已达到规定使用年限而出现老化、损坏、市场型号淘汰、维护使用成本过高等;或虽未达规定年限而经技术鉴定或按有关规定,已不能继续使用,进行产权注销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 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部门审批的程序。
第二十四条 资产报废除有特殊规定以外,实行集中接收处置。由财政部门委托处置机构,负责承办资产报废接收处置具体事务。
第二十五条 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申请处置单位和资产报废处置机构核对移交资产清单,确保账实相符,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二十六条 处置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健全资产管理制度,规范资产处置操作程序,实行公开处置,发挥资产最大价值。处置机构必须对接收的资产妥善管理,建立资产明细账册,单设账户账册对资产残值收支进行独立核算。
第二十七条 报废资产残值收入,处置机构与财政部门按年结算。资产残值收入扣除资产处置费用后的净收入,经年度审计,按规定比例提取资产处置业务费,结余作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上缴市财政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账户。
第二十八条 报废资产,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废资产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证明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及产权证明。
(四)如需进行技术鉴定的,须提供技术鉴定机构出具的鉴定报告。现有技术鉴定部门无法进行鉴定的,应提供资产近两年的维修记录和维修费用凭单;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六章 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第二十九条 报损是指对已发生的资产盘亏、毁损、对外投资损失以及其他非正常损失等,进行产权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是指单位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有价证券以及其他形式的货币性资产损失进行核销的资产处置。
第三十一条 报损及货币性资产损失的核销批次总额低于100万元(含)的,由单位提出申请,主管部门审核,财政审批;高于100万元的,报经市政府同意,财政办理。
第三十二条 经批准核销的坏账损失,实行"账销案存",单位仍有追偿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三条 资产报损,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报损资产申请文件;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一式三份;
(三)证明盘亏、毁损、非正常损失资产价值的有效凭证以及资产盘点表、资产保管人员说明、资产管理部门或财务、技术部门的处理意见及产权证明等材料,非正常损失的还需提供公安部门、保险公司等出具的证明以及单位追究相关责任人经济责任的资料;
(四)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五)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四条 对外投资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对外投资损失核销申请处置的文件;
(二)被投资企业依法宣告破产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
(三)被投资企业被依法关闭、投资期限届满或其他原因导致终止的,提供的法律文件、工商部门注销证明以及企业财产清算报告;
(四)涉诉败诉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五条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中的应收款项呆账、坏账损失核销,应提交以下资料:
(一)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申请处置文件;
(二)债务人已依法宣告破产、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责令关闭的,提供法院宣告破产的民事裁定书、破产公告以及财产清算报告、工商部门注销证明、政府有关部门的文件等;
(三)债务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失踪、死亡的,提供公安、法院、公证部门出具的证明,其财产或遗产不足清偿且没有继承人的法律文书;
(四)涉诉败诉的,提供法院判决书、裁定书;
(五)主管部门审核文件或意见;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章 资产处置收入管理
第三十六条 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收入是指在出售、置换、报废报损等处置资产过程中获得的收入,包括出售实物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收入、置换差价收入、报废报损残值变价收入、房产拆迁补偿收入或赔偿收入、保险理赔收入、转让股权和土地使用权收益等。
第三十七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为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资产处置收入扣除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在资产处置过程中发生的税金、评估费、拍卖佣金等费用后的收益,由行政事业单位负责及时交入国有资产处置收益账户。
第三十八条 国有资产处置收益(不含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收益),专项用于单位购置固定资产,并实行财政统筹。财政具体统筹比例为行政单位和全额拨款单位30%,差额拨款单位20%,其他单位10%。经统筹后的收益,由单位提出申请,财政部门审批使用。财政统筹部分及固定资产报废报损残值收益,作为单位购置固定资产补助资金。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九条 主管部门对本部门及行政事业单位上报的资产处置材料进行完整性、真实性、合规性审核,并对资产处置提出审核意见。
第四十条 财政部门或主管部门出具的资产处置批复文件是行政事业单位编制资产预算以及办理政府采购的依据,也是行政事业单位调整有关资产、资金账目的依据和原始凭证。
第四十一条 行政事业单位能够证明价值凭证有购货发票或收据、工程决算副本、记账凭证影印件、固定资产卡片;能够证明产权的证明有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股权证、机动车行驶证等。
第四十二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资产中涉及涉密信息的,按有关保密规定进行处理,防止泄密。
第四十三条 维护国有资产安全完整是行政事业单位应尽责任与义务,单位应加强资产风险管理机制,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建立健全资产流失追偿制度。对擅自处置国有资产、造成资产流失的责任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作出处理。构成犯罪的,应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占有、使用的国有资产,适用本办法。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社团组织的资产处置,依照本办法执行。
实行企业化管理并执行企业财务会计制度的事业单位,以及事业单位创办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执行企业国有资产处置的规定。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附表:一、行政事业单位常用固定资产使用年限表
二、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无偿调拨划转移交清单
三、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申报审批表
金市财法〔2019〕180号修改,第二十三条修改为:“资产报废实行单位申请,主管部门审核,批量资产报废原值低于1000万元(含)的,由财政部门审批;高于1000万元的,单位报市政府审批,财政部门按市政府审批意见办理。”2、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国有资产处置收益由财政部门统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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